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20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複製鏈接]

19

主題

0

好友

179

積分

幼稚園

Rank: 2

文章
44
在線時間
9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F) c! w6 k7 |8 a6 D6 w$ O5 k

% s& Z& O/ I$ z  @5 X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7 F4 [4 @$ o; t. o1 L" K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O4 l3 R: `& x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3 ~' v) a; Z4 l  D/ H+ E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V7 j% h' t- e! V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 e+ I* h4 `; Y3 J7 G1 f, ]- w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2 W$ w+ m1 g6 P# X- y  }( l  K3 m; w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g( k2 [" E3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