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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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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顯示全部樓層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c4 i. T( s" s

9 g# E1 g  a; [; x) o7 C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L% {9 Q9 T*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 k8 q2 H/ ~- {, K. Y  i
( J% J; M5 f/ u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 h8 L$ ^* C5 x1 O; c; p, E. h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F* f: m$ c, N. }3 r' G, ?2 M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V. G' ?; c, Y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 I) v' S* @/ X, M9 F$ T3 l4 X# ?/ C# U
7 t( R% G. y9 v8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 R, R7 n- z3 H( [( M. G  C5 W. V; Y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o$ w/ k3 |4 t9 D0 n& a# @* R1 ~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F9 A) m* Q' k% o" N) V+ e) k  {2 s9 s# d9 L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j4 `9 f% R3 \# ^; s3 o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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