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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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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3 10:42:0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 ]' E5 l* S"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7 _  w& b( M7 n6 j3 V8 k! f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3 j: K2 `- W' E, Y! ?1 v/ p9 u
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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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
! r1 N+ W) i8 A  ^0 b- S5 ~( p6 k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 n' O% ^1 Q3 b' H! l% @: B4 V
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
4 l2 o! D' B2 f& H; m# E8 U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
) x/ \) `- n( g1 Q' n' F3 j$ c- a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
9 d% Y! H/ r0 y( \' L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l7 b' }* y'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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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
9 @- k' O  S* k1 j; k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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