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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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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有誰知道?遠雄藝術大道每個路口的小圓球為何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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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7 08:41:14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22:39 5 F) d. R8 j2 c# {7 B7 f# F# {
丁大
6 C; ]; ~* W- t- q% r' J$ ?' u) I2 I5 ~# {) v! e# `( k
人家是州官...

& h- [5 f7 h, n9 C* g4 v, b  V' B: B放把火正好來烤人肉BBQ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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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1:37:11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5-6 09:05 $ o" `- ?) [! ~$ G7 X
政府作事不應像強盗一般。! A- {7 {5 |$ }7 P( M( C  ?
依營建署對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學勤路上各社區 ...
( I' Q( h1 m2 M' e0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係指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 f* B6 f: P5 V4 Q% y3 \$ M    地方。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7 F8 F4 r+ j7 M' P! t* z& f9 J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 Q$ r" i  o: [0 U上開規定並未規定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
0 ~! N/ _# @& T! q4 C* d8 I, a+ ~6 u$ t. r- a, j/ p1 ^+ K'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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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3:51 |只看該作者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8 U, J) a' l) R
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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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7:44 |只看該作者
以退縮綠軸為私有地,規避應負取締責任,令人不解。6 o. q5 h* O3 l+ P8 x1 ?4 A

  [+ I2 N1 J  l7 Y人行道本不該設置障礙物,警察機關應主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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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21:00 |只看該作者
同樣的,人行道本是讓人行走其上,如有機車或障礙物停在上面,影響路人行走,當然應予取締,何況機車走在人行道上。不要以退縮綠軸規避取締責任。' ]; S. A5 x$ ~, w) K.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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