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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house.yahoo.com/news/ ... 7%8E-055100809.html
' g$ j" U: V5 S. t5 a; i7 v【文/住展雜誌】隨著房市逐漸回溫,看屋人潮明顯增加,各地相繼傳出一些住宅大樓,巧立名目要求房仲業者帶看房屋,必須支付「看屋費」,引起業者與屋主反彈。其實,社區管委會這種做法已產生適法爭議問題,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重視這種現象,遏止帶看收費日趨嚴重的歪風。& _! Q6 T0 {" _) Z5 Q, B
1 g5 a0 c. X" l# |) d住宅大樓管委會能不能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答案是不行。理由很簡單,住宅大樓的住戶們都有親朋好友,親朋好友如果經常到住宅大樓看望你,管委會能以社區住戶的親友進出頻繁,造成社區其他住戶的不便為由,向住戶收錢嗎?當然不可以。 8 a+ u! l7 N0 Q7 L, c A9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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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道理,房仲業者帶客看房屋,正如同住戶親友來你住處看望你一樣,管委會怎能以加強社區管控為名,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
1 i8 ^4 g, L, V+ r* @索取看屋費不合理
3 K) k" c+ N( Z房仲業者接受屋主委託售屋,與社區住戶是僱傭關係,是為了完成工作才進入社區,房仲有正當理由帶客看房,並非無故跑進社區造成其他住戶的不便,加上社區管委會已向住戶們收管理費作為社區營運使用,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並不合理。 * p0 s# q/ T% R/ V- `$ H- ^
1 c, V: |! Y) X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多年前即向政府相關地政、建管單位反映,主管機關也多次行文大樓管委會,不得向房仲業者收取這種費用。但因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主管機關也只能用「道德勸說」方式要求大樓管委會。
0 A( r# v" [' a8 B) K' P' L政府機關束手無策
" C3 q; _* G4 o- Q/ h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自主經營,為獨立經營個體,管委會索取「看屋費」的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政府機關無法源可以介入處理, 由於政府主管機關束手無策,大樓管委會索取「看屋費」的歪風還是存在。 # s/ ]/ z3 J3 u7 h: i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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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社區管委會收到主管機關的公文後,為避風頭,乾脆巧立名目,要求房仲業者每次帶看房屋必須支付費用,但不是用「看屋費」名義收費,改以「清潔費」、「停車費」等名義,變相收取一百元或二百元不等的看屋費用,而房仲業者為方便進出社區促銷物件,不敢得罪管委會,只好照付,不僅讓房仲業者叫苦連天,還常引發雙方糾紛。
2 h: E, g- U" Q1 s( q2 d房仲業者叫苦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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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D% ]! W% _- p4 E) v, @其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代理人組織,不得踰越權限巧立名目,向住戶或房仲業者收取社區管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訂定社區規約,可向房仲業者收取所謂「看屋費」,但規約不得牴觸法律,社區規約的收費名目如果逾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不妥當,因此「看屋費」恐將產生不當得利的適法性疑慮。而且,還有可能觸犯刑責。 $ T( o9 \4 E1 W; A9 d* W% }3 X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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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雖然沒有住宅大樓管委會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觸犯刑責的案例,但法院曾有類似的案例,新北市有一棟社區大樓,有樓下住戶向樓上索取「過路費」,結果吃上強制罪官司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被法院判刑。比照這件案例的精神,如果真的有房仲提告,大樓管委會的主委可能會吃上官司。6 y% L, c1 j- L4 j% Y8 q
不僅補稅還得受罰
7 _" k% h1 a6 z( V3 w' n另外,管委會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還有稅務上的問題。社區管委會收取每次數百元不等的「帶看費」,收入多半用來作為大樓管理基金,但這類收入應申報營業稅,如果有人檢舉或經國稅局稽查漏稅,不僅要補稅還得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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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7 X8 u _因帶看費屬於大廈管委會對外銷售勞務的收入,所以各管委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要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漏稅額,但目前有九成以上的大樓管委會並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若有房仲檢舉,大樓管委會的麻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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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費的爭議多,每次收取數百元不等的「帶看費」看似小錢,但已造成房仲們的困擾,政府機關不能莫視不管,應主動制定相關規定,解決問題,不然,投訴案件只是會愈來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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