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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for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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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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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13:59:5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agogokuo 的文章
+ ?6 o  h5 J! p( X, x5 k1 A# ~! Q8 ~/ z0 W, h+ C
我也想買頂樓...只是無奈只剩下中低樓層* J1 U& I. J# O2 q- b# Z6 Q# B
如果你那麼不希望有人經過你家門口
! q& t" ~. N8 W4 U+ D可能比較適合住透天......3 f8 [! A/ L4 I& w
- u* g  ^7 G* s3 `1 K9 d( T$ F
如果這個問題還是無解....時間會解決一切的
, T4 j8 A1 ~3 ]# m" Y! `
: d, Q4 ]+ |  Q大概這個問題還要吵個三年吧......
1 n  ], c' M' `! c" }# s8 r( F  g. K&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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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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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14:33:3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1-4-8 14:34 編輯 8 Y* H6 l5 @9 ^! n$ ^" r
' u( L; v) R( m$ _8 z
幾位大大請息怒。
, g7 o9 X7 _. C& Y" h小弟住過公寓頂樓二十餘年,享盡曬被及違建之便,也飽受漏水之苦。: g! h  R; s+ a. t% v' l$ g6 u
但我想現在規章和以往不一樣了,以往頂樓可以是約定專用,現在新大樓頂樓都是共同使用,一般不得阻止其他住戶上樓;相對地,如果發生漏水等情事,在保固期後也應由管委會出錢維修。
! P/ K% _1 ^' w, F如前面蘿蔔特大大所述,無論站在共同使用或安全逃生的角度,頂樓電梯確實應解除管制為宜。而頂樓住戶要避免受干擾,似乎只能以「道德」層面約束。- P% b# z5 @: j5 ]$ 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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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17:49: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洪阿民 的文章3 V/ [% Y5 J$ I5 x1 T0 y3 |- f3 ]

1 t) u  m! C4 H/ e" W這個建案的頂樓,合約的確有約定專用(15樓)。
, w( M( P8 _7 }3 h) ~/ j2 w若約定專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來頂樓漏水修繕是否也要由約定專用之所有權人負責呢? 若是,除非修改建商原合約的約定,不然其他住戶要求要曬衣服,改天又要求這要求那ㄦ,未來頂樓的修繕問題,大家會願意一起來負責嗎? 凡事都有天平的兩端,不管是專用或共用,都應該回歸合約約定的公平本質,只要全體住戶都贊成,要修改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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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18:01:12 |只看該作者
formina 發表於 2011-4-7 23:18
6 @" i4 E; B/ _3 k( i0 p0 l4 \% D2 j中肯9 q) H( R: ~# x( i: w: F

; K4 F' i% Y* {; K就等你這句話
7 E: ~% c( K5 I* z, X1 W
您沒注意法令後面那段話,頂樓管理及使用權,此社區目前是有約定專用。建商的合約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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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21:12:45 |只看該作者
一說公共區域,又有約定專用,有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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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8 21:35:5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djrose 的文章& ^/ u) V4 J1 }3 y2 C

/ H2 n$ c5 u! ~* S( p- H- f" m我們社區還未曾聽說15樓住戶反映進出頂樓影響生活的情況發生,大家都是好住民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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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01:53:3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9 02:00 編輯
# r1 y# q4 B  @6 x) ?
" Q1 X# m  u; Y. q5 t& o4 G小弟闡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命令)之效力次於消防相關法規(法律)之效力!
& l9 W. F* E8 \! a, `4 M1 L. B, q" H0 a! a3 j
ning 發表於 2011-4-8 17:49
+ M" A' J) e2 O( v5 {回覆 洪阿民 的文章
! h) Z! p, H! {4 }# N+ f這個建案的頂樓,合約的確有約定專用(15樓)。" C: p1 B( b) Y2 @* X
若約定專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來頂樓漏水修繕是否也要由約定專用之所有權人負責呢? 若是,除非修改建商原合約的約定,不然其他住戶要求要曬衣服,改天又要求這要求那ㄦ,未來頂樓的修繕問題,大家會願意一起來負責嗎? 凡事都有天平的兩端,不管是專用或共用,都應該回歸合約約定的公平本質,只要全體住戶都贊成,要修改也可以。
4 T* a# ?& R' y0 T  }
1.是,該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約專人負責修繕7 b- J8 |# E( @0 ^
2.約定專用可修訂...2 h9 r7 c6 N4 ?' R% G4 a' e/ F
% ^' v$ i7 ]% W4 M# n" |+ o! A* \
chow1 發表於 2011-4-8 21:12 & O+ l" i6 I; y
一說公共區域,又有約定專用,有沒違法?
8 A0 a1 q4 v! I' z% _. e
除該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約定專用外,其餘共有部分之約定專用(專有使用權)並無不法。惟,該約專使用權不得違反相關法規(消防法)...ex.僅專有使用權(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增建亦不得妨礙逃生避難<--緊急避難時,該約專人無專用權
& d* e4 y$ v) r9 O* r6 z2 B6 U, |. \" B
ning 發表於 2011-4-8 18:01
2 Q9 c% w# t- D' n% n您沒注意法令後面那段話,頂樓管理及使用權,此社區目前是有約定專用。建商的合約有寫。 ...

& I" G7 ^7 @: D; Y3 s) r! S- c
! c: w0 W/ U7 p: n如果頂樓平台確定是約專...約專人之使用仍須符合相關法規...亦即不得妨礙逃生避難) ?4 U$ E4 v( D1 r: M+ ]/ J, P
另,許多社區的"約定專用"其實都無效力....該條例23條...約定專用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若是只有約定專用合約而未將約定專用之範圍與主體載入"規約",則該約專無效!# m5 H9 P, c4 f
4 ]+ K, q# U' n1 C
PS.
4 p" `4 m! }( q3 k: e( Y5 gTO:主委...管委會具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及被告),民事敗訴由管理費賠償、刑事責任則由主委執行(拘役、徒刑等宣告);管委會不具備法人人格...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身處人間道,心懷菩薩道,莫返無間道,只要別再胡說又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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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10:50:35 |只看該作者
這串討論學到滿多關於頂樓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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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18:38:5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f7 D( J0 W$ }5 M
& T0 w" N% d% P8 l+ ~* r
一、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第1項所明定,至上開條文所稱「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僅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文件之一,非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項目。 : R' {9 D5 L2 U
二、另按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且依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故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其檢附之詳細圖說,如標示有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時,當於「規約草約」載明,始生效力。惟規約草約之約定內容,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2 F; \6 T) |8 E9 C3 d* Y; f1 W- z& C" j3 m# C9 e) k: N8 v& g
就像很多二樓的露台約定專用一樣,建商給全口$ |: w' L) j: }) ?
部的住戶合約約定由二樓住戶專用,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徵得全部同意(主要是二樓),也很難更改原合約規定 ,不然二樓住戶可循司法解決,畢竟這是當初向建商買房的杈益,頂樓的約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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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ohnshuetw 於 2011-4-9 18:52 編輯 2 q& o4 H. x' _% ^. W
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9 01:53 5 r* n' f* m5 ?# O; G
小弟闡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命令)之效力次於消防相關法規(法律)之效力!
; n! v- t- e3 S. Q* |2 b# w
/ D  J# U8 |' L- n# }
請問一下
$ D/ A7 ~$ F1 U( @; M/ T" O, W雖與我無關,但.....
# ~9 r  Y% c5 k+ I  P, ]$ ?$ K貴社區R樓若為約定專用,那該部份的坪數是不是有收管理費?. ]# k& N' p+ f7 h! x
據小弟查的資料# D0 L  P3 |6 v
====================& _- P& y# U  X4 M- N# [" x/ V( g
屋頂露台可否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G* W* L5 a5 K3 U
不可以!屋頂露台,屬共用部分,並不歸屬頂層住戶,若頂層住戶私自隔離圍繞屋頂露台,作為私用,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屋頂露台作為依法規設置之避難平台,更涉及危害公共安全。
% q- i& [$ _3 O$ m- M- i+ Y( d1 P1 H6 A" U. Y7 a) F% 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e" @- ~1 h8 S9 H; L$ f1 H9 T* h* X$ G2 k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O# _% U8 n- Y; l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5 k) G, ~* p; S6 m; |7 |% }! a! A9 r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d- \5 @( g9 x! Z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P4 l" d' z" |; q' ~, n9 E4 ]! f1 U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7 y/ t! Z7 K: Q# w2 D9 l

8 ?& M5 B! \9 k0 C* y# X: H;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550
& ], ~& I0 F) y8 g8 s+ @5 O& J6 v0 b' x
======================================================2 X4 S( u) F4 t# \- d' U" ^# k

1 y4 }1 }4 q3 q. FQ93.我購買七層大樓的頂樓時,與其他大樓住戶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先有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7 Y7 J3 \6 t8 c; v& D

7 h! u2 a5 s+ D8 U( L答:  A1 E* L- F% V- d$ N* S1 ?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該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於屋頂做為自已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則有違其使用目的。
  I/ L9 @1 h% F" f, T
8 N" x7 U' ]) S/ G+ X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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