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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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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00:07:1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1:1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23:48
一、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

二、死刑判決長年不執行,是關在牢裡 ...


一、依你公佈的資料;2012年上任的法務大臣谷桓禛一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他任期到2014年;你把11位都算到2012年本來就不對(老是自己公佈的資料都不先確認)
二、在美國;死刑判決因要審慎;要不斷上訴與再審(通常政府要幫罪犯請律師;加上陪審團費用);搞了20多年;天文數字
三、我前面(103F)是說我有提過加州廢死公投的事(在“這不是慈悲 是怯懦”12F及29F);後來的描述是針對加州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情形(我所謂“補充說明”;不是指對公投的事補充說明;是針對加州有死刑的事補充說明);我理工背景;真的中文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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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01:21: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5 13:0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00:07
一、依你公佈的資料;2012年上任的法務大臣谷桓禛一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他任期到2014年;你把11 ...


一、        依所查得的資料,法務大臣谷桓禛一2012年12月26日上任,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我原來的用意,在於表達日本死刑制度不是備而不用,我文字有疏漏,但是有網站提供資料可資驗證,所以才說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這才是重點。日本死刑囚收容設施的死刑執行數量,2010年2人,2011年0人,2012年7人,2013年甚至達8人,你說恢復停止了近2年的死刑執行,又豈是正確,又怎能說應也算屈指可數?我也沒指出來,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否備而不用。
二、        我知道任何一個國家,要判死,審判過程是非常審慎的〈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也不惶多讓〉,過程冗長,無庸置疑,但是搞了20多年,是平均值嗎?數據從何得來。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
三、        2014年7月一名聯邦地區法庭法官做出裁決,加州死囚在執行死刑之前被關押的時間長度是不符合憲法的〈中華民國尚未有判死卻長時間未執行是否違憲提出釋憲〉。加州此后一直在對該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迪卡密羅说:“這個問題是如今的主要問題。我們似乎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這才是造成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的根本原因;又歐盟常以加入歐盟或該經濟體〈協定〉須以廢止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相脅,造成廢死與廢死議題無法讓個別國家在理性中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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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06:33:5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8:51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01:21
一、        依所查得的資料,法務大臣谷桓禛一2012年12月26日上任,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我原來的用意 ...


一、最先會說日本死刑備而不用;是直覺日本每年“執行死刑人數”相較“待執行死刑人數”很低(2011-2015平均每年執行4人;但待執行者均高達130多位)
二、當你質疑是否確實“備而不用”時;我也覺得用”備而不用”不精確(比重沒有低到可稱“備而不用”);主動承認用語不精確並改口稱每年執行人數“屈指可數”(我自己認為10人以下可稱屈指可數;或許你不認同?)
三、後來你提出2012年共執行11位;並公佈網站資料(11已超出我認為屈指可數的範圍);我知道你搞錯了(或因沒看清楚計算方式);告知你算錯了;你卻回應:“已公佈網站可供查詢;無需爭論”。
讓我以為你堅持自己的數字才是正確。
(正常人的回應是:承認搞錯了;但可堅持7人不能算屈指可數)
四、最後;2012年3月底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時間為2010年7月法務大臣千葉景子簽署執行的;我用已“近2年”沒有執行死刑;還是不知錯在那理?讓你好意沒有說出我的錯誤
四、每個人都會有失誤的時候;當初會用“備而不用”;就是僅憑日本常年法務大臣不簽署死刑執行的印象(確實要像加州目前現況;稱“備而不用”(執行)較恰當);因此用了不精確的用語;個人覺得面對錯誤大方承認就好了;互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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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0:07:0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5 10:16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06:33
一、最先會說日本死刑備而不用;是直覺日本每年“執行死刑人數”相較“待執行死刑人數”很低(2011-2015 ...


一、        我以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第2名,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經統計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以結果論來說,可當作是否廢死或反廢死的參考。你開始在94樓說日本是死刑制度是備而不用〈死刑制度仍存在就不是廢死,何況日本間續在執行死刑,從來沒有意思要廢死《或說死刑不執行》,至於近2年”沒有執行死刑,近2年語意如何,大家自有自己的認知〉你又在103樓說因加州有死刑制度又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就如你在94樓回arrowshin,說人家邏輯的盲點,以二公約已法制化,達到反廢死反而是改變現狀之結論,殊不知死刑執行經大法官釋憲毫無違憲,這個結論豈能讓人接受?那101樓你所說的論點:「兩公約相較刑法是特別法也是新法;依據特別法優先;及法律從新從輕原則兩公約可優先適用(這也是法官的死刑判決要說明沒有違反兩公約;無期徒刑要說:尚有教化可能;依據兩公約處無期徒刑)」,又從何而來?
二、        我已說明「我文字有疏漏」,就已實足表明,縱然以備而不用或以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事實上美國及日本均實施死刑制度的國家,美國還名列前茅,而且也無法否決10大最安全國家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以結果論來說。
三、        廢死和反廢死的議題,終究是無法有結論的議題,這個議題必須在客觀理性及在各個不同國情中討論成長,然而,遺憾的因為有對法官的死刑終審判決,採多種方式干擾,致死刑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讓人民對於法制無法信賴,產生無奈;又歐盟常以加入歐盟或該經濟體〈協定〉須以廢止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相脅,造成廢死與廢死議題無法讓個別國家在理性中探討,這些干擾才是讓理性討論無法抬頭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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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12:53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10:07
一、        我以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 ...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完全廢除死刑刑罰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這也是反廢死想改變的法律現狀)
這和死刑是否違憲無關

Arrowshin 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武器的人
要先證明廢除後會更好
我只是用同樣的邏輯
反廢死的主張也要改變法律現狀
(並付出很大的代價)
為何不需先證明改變法律現狀能讓社會更好
這也衍生了後來你我的口水爭議
我的意思是:除非反廢死者接受現狀
或甚至日本死刑制度(應說“幾乎備而不用”;當初本就是少打2個字)
依這個邏輯才無需先證明

我說你不肯承認自己搞錯;是你剛開始說“無需爭議”那次;和你後來說法無關

一年8個多月能不能稱為“近2年;這次你說大家有不同認知;我接受;但你上次是說“豈是正確”(並藉此來說明自己發現對方的錯但不說破)

死刑與安全的跨國比較之前已回應;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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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那你如何說明arrowshin的邏輯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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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2:51:58 |只看該作者
無論是廢死或是反廢死,個人認為刑罰ㄧ定要讓犯罪者感到後悔(各種方式,鞭刑/去勢/斷手斷腳...)
如果極刑後仍不知後悔,就等待輪迴收拾它 (最殘酷的刑罰),惡人自有天收
知道後悔,才懂得懺悔,
懂的懺悔,生命才有救,雙方怨恨才得以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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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3:06:15 |只看該作者
越看越覺得不像是 廢死 vs 反廢死
目前局勢比較像是 防冤獄 vs 浮濫殺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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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3:3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10:16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廢除死刑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 ...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享

一、您提到兩公約的問題。

事實上,兩公約並沒有說「不能執行死刑」,只是說要「審慎處理」

至於怎樣是審慎,怎樣的人是無法教化,這些都是很模糊的,只是個儘可能保障人權的概念

以您提到的例子而言,名震一時的麻原彰晃就算在今時今日被處死

世界各國會不會因兩公約的緣故來抵制日本,讓日本付出外交、經貿的代價?!

我存疑,並私心以為不會

二、您提到我邏輯部分的問題。

在實務上來說,您是正確的,在台灣無論廢死或是反廢死,在法條上都需要作出變動

才能夠因應雙方陣營的需要。而目前確實好像是逐步往廢死這方向走

所以在雙方都非維持現狀的情形下,必須討論「損益」來確認應選擇的路線

但在理論上來說,死刑是既有工具,應該是討論如何使用工具,使其發揮最大效益。而非放棄手中工具

這是我們立足點的不同

三、損益部分的比較。這必須從刑罰的功能來談,通常是這些:應報、嚇阻、教化

應報:犯錯當罰,這不需討論。但怎麼罰?雙方各持一詞,無法有定論。但若以一般人期待心理來說

          死刑的應報效果較高。至少在目前還是如此

嚇阻:死刑是否能有效嚇阻重大犯罪,這一直是廢死方主要攻擊的部分。

          關於這點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1、死刑或許不這麼有效,但無期徒刑或其他方式也同樣不這麼有效。

                   要說犯罪嚇阻能力不足而要廢死,說不通

              2、目前廢死方提出的數據是否真實反應死刑的嚇阻能力?

                   要知道很多的資料背景都來自於死刑「無法正常執行」的時期,嚇阻能力自然會下降

                   私心以為,無期徒刑不可能比死刑的嚇阻力高

教化:從受刑人的角度來看

             1、死刑與不可假釋無期徒刑。我不覺得有多大差別,既然受刑人已無法回歸社會,教化的意義何在?

             2、死刑與徒刑。當受刑人可回歸社會時,教化有其意義。

                  但若是在「修法後」還被判定死刑的受刑人,必定罪大惡極罪証確鑿且無誤判可能。這樣的受刑

                  人是否有教化之可能性?舉例來說,回教組識的自殺炸彈客若造成重大傷亡,但其本人僥倖不死,

                  您認為他回歸社會後就不會再從事自殺炸彈恐怖攻擊嗎?!!!

四、社會責任的部分:您說受刑人有很多社會結構等等的因素淪為死刑犯,國家應負很大的責任,所以不該死
        
            1、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關到死無法假釋,對受刑人有比較好嗎?這就是國家負責任的方式?

            2、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應該讓犯人會回歸社會。以剛剛的例子來看,您能作這個決定嗎?

                 請注意,我說的受刑人是「已修正相關法條後卻仍會被判死刑」的受刑人!!!

大概這樣吧,工作中,寫的有點零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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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4:18:0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6 06:4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5 13:32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 ...


同意
依目前多數人反對廢除死刑制度的民意下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您的其他論點;我就不回應了
不然又會是一連串的討論

只有一點
其實個人也不完全贊成廢死的配套是無期徒刑+永不得假釋

就算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活在監牢
也要給他如果改變(悔改及認錯)
終有一天可重回自由的希望
但因怕他還是有再犯之虞
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可從現行25年
延長至30年甚至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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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5:28:5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sifastho 於 2016-4-5 16:51 編輯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我也不認同.

反廢的對現況極其不滿

每當發生震驚社會的案子

反廢的都會失去理性和人性

他們腦子會瞬間當機

不去思考問題發生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

只會集體性歇斯底里

然後尋找一切可怪罪的對象

支持廢死這就是他們怪罪的對象之一

在他們崩潰且失去思考能力的狀態下

他們簡單認為發生震驚社會的案子就是廢死運動的結果



他們甚至認為在死刑之上, 還要有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 比如"私刑"

之前報載, 甚至有檢察官提出"非法正義"

反廢死簡單地認為要對廢死運動加碼加碼再加碼回來, 所有問題就能解決, 並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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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_ching + 1 不理性又惡毒的攻擊已突顯您的"祥和".
arrowshin + 1 好的,如果您認為我是這類族群的話,我無話.

總評分: 金幣 + 2   查看全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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