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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管:帶狗硬闖公設二次的麻煩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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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6-24 16:34:4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昨日世紀管晚間十點半至十一點有一貌似陳致中的短小中年男,在公設受管制門禁時間,竟然帶狗連闖進入公設二次,並對住戶進行連續的騷擾與私人拍照,不管如何受到規勸與拒絕,執意要騷擾到底,從櫃檯騷擾到公設,違反住戶意願的進行騷擾,還對空無一個人的公社進行攝影??甚至強制拍攝特定之人?執意沒完沒了,讓世紀管管理蒙塵,不想讓世紀管和諧與安寧,有誰來幫助這個可憐的人??此人已接受過警察的勸導過,社區經理也有拍照存證,對此人已經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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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7-3 09:15:44 |只看該作者
shawnwheatherly 發表於 2011-6-24 16:34
昨日世紀管晚間十點半至十一點有一貌似陳致中的短小中年男,在公設受管制門禁時間,竟然帶狗連闖進入公設二 ...

昨日世紀管晚間十點半至十一點有一貌似陳致中的短小中年男,在公設受管制門禁時間,竟然帶狗連闖進入公設二次,並對住戶進行連續的騷擾與私人拍照,不管如何受到規勸與拒絕,執意要騷擾到底,從櫃檯騷擾到公設,違反住戶意願的進行騷擾,還對空無一個人的公社進行攝影??甚至強制拍攝特定之人?執意沒完沒了,讓世紀管管理蒙塵,不想讓世紀管和諧與安寧,有誰來幫助這個可憐的人??此人已接受過警察的勸導過,社區經理也有拍照存證,對此人已經無能為力!

對於帶狗進入公設部份,這可以看貴社區的規約或是管理辦法是否有針對寵物管理的相關部份,而對於違反規定者是否有處罰的規定。

另,就公寓大廈第理條例第16條,第4款:「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5款:「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47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也就是說,當住戶所飼養的寵物如果防礙了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是可以經理管委會制止(一般由社區的管理中心執行),經制止而不遵從(最好有書面之勸導單或是拍照,錄影等資料),即得依第16條第5款,將相關資料檢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處罰之規定甘如第47條所述,得連續處罰。事涉公寓大廈事務之縣市主管機關為工務局之使用管理科。

有關對住戶進行連續的騷擾與私人拍照部份,尤於這牽涉到受騷擾的住戶個人權利,應由受騷擾之住戶進行主張,尤其有警員勸導之證據。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這或許可供參考。

再者,如果真的造成當事人或社區之困擾,或許試著去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或是一般提供費法律諮詢的單位諮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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