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65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複製鏈接]

332

主題

82

好友

5156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3992
在線時間
1207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5-18 11:47: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年 05月16日
( i$ M8 B: [% F8 B/ W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3 m, g2 G" t2 L1 W6 r  \
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 {9 a2 Q- E- y" S7 W2 a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 {$ F* J1 C. l7 ^* F6 n  n
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1 s9 a9 [. W- M7 v3 {( q
0 h$ A& ~) q! k! e! t7 {
" g% [5 t8 x6 p" a
併科罰金逾300萬
* `% r; S; t0 I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n, w7 n$ ]3 D% a( ~  V( T2 `0 V
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
2 J8 `$ d+ |/ ^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3 i" A- ~7 V3 B6 B; F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5 Y) s, R3 u2 c" n
蘋果日報報導
3 \- a; `4 k: z2 u$ b/ Q, Z, Q" ]; v" C1 S6 `+ t3 E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