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2-5-27 08:09 編輯 ( I; e0 t$ M- z8 ]' w6 o
4 |5 N2 ~" S. l, C/ b0 T社區事務處理可能涉及那些刑事犯罪問題社區管理委員依法乃無給職,其成員均為社區急公好義之熱血住戶,社區事務之所以能夠順遂進行,端賴這些人無私的奉獻。在此我要特別的表揚他們,並致最深的敬意,然不可否認的亦有許多委員是有特定目的進入委員會,企圖影響或提高外部廠商與社區締約之機會,事成之後獲得對等於介紹商機的後酬(謝)或對價。 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亦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10號、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意旨參照)。3 U5 D. U6 T6 S2 Z% y _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均為受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處理事務,明知該社區採購辦法及財務管理辦法,均不得逕自依優先議價締約或續約之方式與特定承包商簽署契約,而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惟若倘意圖為第3人不法之利益(圖利特定廠商),簽約或續約,致使本人(全體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受有損害,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 節錄自:https://twlabor.net/archives/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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