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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律人數,能否降低出席標準或以私下簽名方式補足人數?
( N, N7 ?5 D v. ^" s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惟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召集人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 i# b( g. K8 O: P 不過,此項決議之會議記錄應送達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但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權比例合計半數,該決議視為成立。然因前述法律規定之出席及決議標準甚高,實務上常見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不足,為湊及人數,事後請區分所有權人補簽名,此舉非但不能補正效力,簽名之住戶並涉偽造文書之嫌,不可不慎。是故,若欲解決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致無法開會之窘境,釜底抽薪之計,當為考量社區之狀況,依前述法律規定,另以規約規定較低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及決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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