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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父母的痛-同運性平不你不知道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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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ohnshuetw 於 2016-12-26 22:35 編輯

家中有幼兒國小生~~在蔡同志油同志如此踐踏反同運人士,對自已小孩教育十分擔心

這種假性平真同性色情內容,早在2003即滲入校園

http://udn.com/news/story/1/2178066
十餘個家長團體今召開「沒有家長的認可,性平教材不能進入校園」記者會,質疑許多性平教材成為情慾教材,家長卻無法把關。他們指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現在的家長代表只有兩人,不足以影響總席為21人的委員會,要求增加;國教院教科書審查委員會的家長代表也應增為三分之一。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陳鐵虎指出,現在許多國高中教材都提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的網站連結,但連結上去會發現,上面竟然有「非典親密關係座談——第一次多P就上手」等內容,文字中還說要讓大家「美夢成真」,邀與談人「活生生、血淋淋」地提供經驗,打開多P性愛大門。

「部長,我們玩不起,教科書竟有這種網站。」陳鐵虎表示,如此教育恐變成「同志養成教育」。他也質疑,出現在許多教材的「異性戀霸權」、「性別光譜」、「恐同症」等字眼,恐誤導性別認同。團體並帶來十幾本教材,強調他們所言都有所本。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 ... e-a609-a6d5dd236ff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網站連結應從教材中刪除。
二、 幼獅出版社之教材已違反兒少福利法第43條。
三、 教育部失職容許該網站入教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20000393-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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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看看教育部又反駁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6742

但如果你好好看,你就看出教育部避重就輕,針對家長的直接指控,教育部連結同性網站的內容圖片有約炮,一次多P就上手,又暗示成員可以幼童參與多P,教育部只會拿出同運人士在台面上的說辭,健康的性教育還要你來說嗎?我都會了。說打臉別人,我看是越說越證實教育部被同志化。
令人十分好笑的是難道油沒女看到網站和家長看到內容會完完全全不同?!身為一個家長,這內容我都想盡力深入去看,看起油沒女似乎沒有看,甚至只是聽別人說說。網站內容,都有人貼到網站show給你看,還要否認?!

20170113【其他】彩虹爽爽狂妖夜II之今晚誰沒病

http://www.songyy.org.tw/

男同志性愉悅XXXXX

連下去,和色情網站差不多了啦

教育部所說的性平教育,誰不知道?不就性別平等嗎?廢話嘛!問題是課目性平,實際內容卻被同運操作成是飽含色情.
--------
再看看同志告白吧....一個同志大學生的告白:台灣其實很開放-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9
台灣對同性戀已經夠友好了,但反而變成同運來踐踏操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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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歌手喬治麥可不是很年輕就往生嗎?
1998年4月,在美國比佛利山莊公廁內,在便衣警察Marcelo Rodríguez引誘下,涉嫌妨害公共猥褻罪遭到逮捕,隨後喬治選擇公開出櫃,承認同志身分。對於在公廁內涉嫌妨害公共猥褻,喬治以「不承認有罪也不抗辯」為由,最後被處以2萬5千元台幣罰鍰,以及80小時社區服務,當時在全球引起不少話題,以因此讓他宣布出櫃。
所以很多人認為是AIDS病而往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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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同志和宗教的關係,其實沒有一個宗教不分男女的,佛教更是相當重男輕女,宗教可以說最分"男""女"而且絶對以生理分,而不是以"心理","性傾向"來分。所以你要信教,基本就不能同性戀,但現在有些跳出來說支持的,或自已本身同性戀又是教徒的,基本上都是已經叛教而自創了.說什家宗教打壓歧視,那是教義真理本是如此。現在同運打宗教牌,根本不倫不類.若真認為自已對,就正大光明離開自已宗教,另創一門,那有反而來同志化自已宗教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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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同運一直反駁正常人對他們淫亂的指控,但自已一方發言說沒有,但看網站實際上都有,把同志婚姻說的多神聖,但另一方就會用異性戀也會這樣,來逃避自已的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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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ohnshuetw 於 2016-12-26 22:32 編輯

~~轉載~~

同性婚姻的背後數據


2008年6月16日,加州開始正式頒發婚姻証書給同性戀者。在向全世界廣播的電視畫面上,大家看到一對對自稱相愛數十年的中、老年同性戀者,舉行結婚儀式,過程充滿人情味,似乎讓人聯想到過往的法律不允許這些人結婚,是不近人情、心腸冷酷的。
基督徒大多充滿愛心,看見這種同性互吻的情景,一方面雖然心裡有點不舒服──似乎他/她們一直受到社會的壓迫,現在終於得到平等待遇,也因此同情他/她們 ──但另一方面,按聖經和牧師的教導,同性戀行為不合乎神的律法,是神所不喜悅的。可是在互聯網上,有些“同志神學”的網站卻說聖經只說神不允許同性戀濫 交,並不阻止忠心不貳的同性婚姻。基督徒對這些互相衝突的觀念,該如何定位,鑑別真偽呢?
同志神學不合聖經
基督徒首先必須查考神的話,看看同志神學的說法是否正確。首先在《創世記》2章18節:“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神 就 造了一個女人(夏娃),作亞當的配偶,這就是婚姻與家庭的開始。在新約時代的《羅馬書》7章1-3節,保羅解釋婚姻的契約和夫妻關係的合法性時,都只提及 一男一女為婚姻的單位,從未加上同性婚姻關係也是合法的。以上兩點都否定了同志神學說神定的婚姻包括同性婚姻的說法。
《羅馬書》1章 26-27節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 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段經文清楚地說明,神認為同性戀的性行為是“羞恥的事”,這種“妄為”是會得“報應”的。 在舊約《利未記》20章13節的律法,同性戀的性行為如同姦淫罪一樣嚴重:“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 歸到他們身上。”從以上兩點來看,同性戀性行為在神眼中是可憎可恥的,神有權判以死罪。既然同性婚姻包括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那神又怎會允許同性婚姻呢?故 此,神不允許同性戀和同性婚姻是毫無疑問的。同志神學的說法只是蒙騙對聖經不熟悉的人,是曲解聖經的“假師傅”(《彼後》2:1-3)而已。
同志神學的背後,都是同性戀組織的策劃者,以播放假道理迷惑無知的人。在加州柏克萊有一所新派神學院,叫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其中一所名為School of Religion的神學院,就是專門教導“同志神學”、曲解聖經的學院,就如披著羊皮的狼(《太》7:15)。
同性婚姻的假象
同性戀者在大眾傳媒中為他/她們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所做的辯解,是以民權和婚姻給與的福利為理由。用這兩點作先鋒是強而有力的,在民主社會中經常會無往而不利。
首先我們看民權的理論,常用的例子是美國以往曾因歧視少數族裔,而禁止異族通婚。這當然是不公平的,故此,他們推論,現在禁止同性通婚也不公平。同性戀人 士 將他們喜歡的性愛方式納入民權範圍,是一個誤導社會的論証。因天生“膚色”不同受到歧視,固然需要導正;但同性戀者以“性喜好”不同,而要求民權上的平等 對待,給予“結婚”的權利,就是魚目混珠了。例如,有人有特殊的性喜好,喜歡與幼童發生性行為;有的是亂倫的喜好,或喜愛多人雜交,甚至與動物交歡。他們 若說天生如此,以民權的藉口為由,政府是否就應該賦予他們“結婚”的權利呢?故此將民權和性喜好混為一談,是誤導大眾。
第二點是婚姻給與 的福利。在美國,剝奪別人的福利是很嚴重的事,故此,同性戀者利用這點扮演受害者,便容易博得大眾同情。可是我們要看清楚事實,同性戀者的宣傳給人一個錯 覺,以為同性戀者都渴望結婚。但事實上歐洲和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後,多年來只有大約4%的同性戀者註冊結婚。例如瑞典,同性結合在1994年開始,至今只 有2%同性戀者註冊結婚(註1);在荷蘭,1998年實行同居法,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至今只有3%同性戀者結婚(註2),95%以上的同性戀者 都選擇不結婚,同性戀者宣傳渴求婚姻的假象,不攻而破。
同性戀心理學家Michael Bailey說,已同居的同性戀者,大都只會在同居第一年對伴侶忠心,而大部分在五年後都會有其他性伴侶(註3)。例如,在2004年參與控訴加州政府要 求結婚的亞裔女同性戀伴侶,在2008年已宣告分手。故此,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普遍同性戀者追求的目標,只是他們的工具,使大眾接受同性戀是正常的,而在 教導下一代接受同性戀時,更能無往而不利。
同性婚姻的背後
同性婚姻的背後,隱藏了 同性戀運動的秘密。美國人口中只有2%是同性戀者,但他們強大的影響力左右了傳媒,娛樂,教育和政治。在60年代的性解放運動後,娛樂事業屢屢將道德的底 線拉低,美國社會對性的看法漸漸採取容忍和開放的態度。數十年來很多人被洗腦而接納了同性戀,進而漸漸接納同性婚姻,卻忽略了這樣的轉變,會禍害社會和下 一代。
1972年2月,大約有200位來自85個不同同性戀組織的領袖,在芝加哥開了一個大會,同意頒佈一份“同性戀權益政綱”,內有17項在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中要爭取的事項。到2005年,同性戀運動的“同性戀權益政綱”,大部分都已實現,只差四頂: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2. 男娼,女娼合法化
3. 廢除合法性交有年齡限制
4. 婚姻應不限人數,不限性別,集体婚姻可享法律福利
同性戀運動逼迫社會
同性戀者從1970年代就開始計劃,推出同性戀運動,透過傳媒,不停宣揚同性戀者是被歧視的受害者,以搏取社會同情,繼而將他們的性愛好變成一個民權運 動, 自稱是少數民族,所以應受法律保護。同時進入政府各部門,與政綱自由開放的黨派聯合,取得掌權者的職位;控制立法權,推行有利同性戀權益和同性戀正常化的 法律,以官方勢力逼人民接受同性戀,更以教育途徑教育下一代同性戀是正常的。對不同意的人,則以恐嚇和政治力量強迫他們接受。
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和地區中,可看出隨著時間,社會愈加敗壞。以下舉出一些國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後,墮落程度愈嚴重的例子:
1. 三年:200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同性戀者不能生育,只可領養或找捐精或捐卵子的人助產,因此,Ontario上訴法庭宣佈,嬰兒的出生紙上可以有任何數字的“父母”;另外,加拿大的牧師,已不敢說同性戀是罪。
2. 五年:2003年,美國麻省高等法院宣判同性婚姻合法。這五年來,幼稚園至高中學生,在學校中接受強迫性的同性戀性教育,小學生也需在學校慶祝“同性戀驕 傲日”,就如日本改寫教科書中侵華歷史一樣。在2005年4月27日,一位名為David Parker的父親,因反對學校向他的六歲幼稚園的兒子教授同性戀課程,而被警察拘捕,以後不准他進入學校。
3. 七年:荷蘭在1998年實行同居法案,2001年接受同性婚姻。娼妓也都合法,合法性交年齡已降到12歲。不單如此,荷蘭還通過了毒品合法化,政府開辦毒 品注射室,聘有護士派發針筒,青年人自由出入注射毒品,若因過量而倒下,便由政府送往醫院救治。在荷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亂倫已被政府接受,不被起 訴。
4. 七年:葡萄牙在2001年讓同性結婚。2002年末,葡萄牙的一所兒童收容所內,有過百名男童被十名葡萄牙社會知名男仕強姦,其中包括兒童院院長,電視名 嘴,社會黨發言人和前葡萄牙大使等,他們雖被捕和控告,但因葡萄牙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4歲,很多罪控都因無效而被撤消,引起公憤。
5. 14年:瑞典在1994年開始同性婚姻,不但如此,兄弟姊妹互相通婚已成合法,而普遍人民都隨意同居,婚姻幾乎不存在。在2003年6月,一位名Ake Green的牧師,因為依聖經講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法庭判監一個月。
6. 15年:挪威在1993年同性婚姻合法,人們對結婚不再重視。2000年,50%出生的嬰兒來自未婚媽媽,在Nortland縣的教堂都掛上同性戀彩紅旗,當地80%第一胎出生的嬰兒沒有爸爸。
7. 19年:丹麥在1989年接受同性婚姻,道德水準便每況愈下。到了2004年,丹麥的教育部拍攝一套給青少年性教育的錄影碟,光碟中包括了人獸交和人吃糞便的畫面,一位國會議員還將影片放上他個人網站。
同性戀性行為威脅生命
同性戀行為,在數千年人類歷史中,都被認為是病態,直至1973年美國心理學會在同性戀組織高壓的手段下,宣佈同性戀不是病態,同性戀行為便在一夕間變為 “正常”。可是據美國疾病研究中心(註4)報告,男同性戀者平均一年有60個不同的性伴侶,而一生平均有1,000個性伴侶。男同性戀者因為肛交的原故, 互相傳染以下的疾病:愛滋病,梅毒,各種性病,大便失禁,肛門破裂,肛門癌,痔瘡,性器官潰爛,直腸傳染病,肝炎A、B、C、D形,肺結核,及各種腸胃 病。Paul Cameron博士在1993年研究報告說,由於同性戀者潛伏多種感染,他們的壽命大大減短。男同性戀者的平均壽命是42歲,若染上愛滋病的,壽命則是 39歲;女同性戀者的壽命平均是44歲(註5)。同性戀者的一般精神病是普通人的3倍(註6)。在同性戀家庭中,男同性戀有30%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女同 性戀有48%發生家庭暴力(註7)。比較上,美國普通家庭只有12%發生家庭暴力事件。這種種的事實怎可強辯同性戀是“正常”的呢?
xpic6878同性戀危害兒童
美國男性人口中,只有2%是同性戀者,但性侵犯兒童的罪犯中,有35%是男同性戀者(註8),而同性戀者會比異性戀者性侵犯更多兒童(註9)。天主教裡侵 犯 兒童的案例,90%都是同性戀神父性侵男童,而在同性戀日漸被正常化的大環境下,同性侵犯兒童在學術界漸被正常化(註10)。被性侵的兒童,只懂得以性來 與其他男人交往;當他們長大後,便向年幼者重施故技,侵犯同性兒童。故此,雖然同性戀者大都沒有兒女,同性戀人口卻可不斷增加。有一個叫NAMBLA的 “北美男人和男童相戀組織”說:“八歲以上才有性行為已太遲了。”此組織提倡,兒童不能有性行為的想法是不正確的,不論什麼年紀的兒童都有權作任何事;他 們也強調戀童者也有民權,並強力支援同性戀運動。
在同性戀未被社會接受前,大學的學術界首先提出同性戀可能是正常的理論,社會繼而慢慢接 受。現在的一些大學裡,一些教授正提出“跨代雙戀”可能也是正常的,也有說“跨代性行為”可能不會傷害兒童。這樣,今天讓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他日 “戀童”和“跨代婚姻”也許也會合法。(看荷蘭和瑞典的例子)
同性戀不是天生
同性戀是一種性行為的愛好,會受客觀環境和主觀衝動影響,科學家至今仍未証實有同性戀基因。不單如此,據Robert Spitzer博士報導,不少過去是同性戀者,憑著他/她們的信仰、自制力、良知和輔導,可成功地脫離同性戀,返回異性戀的生活(註11)。如果這些人的 同性戀傾向真是天生,應沒有一人可以變回異性戀者。同性戀是一種病態,應接受治療,不應被歧視,但卻不應將之正常化。
影響深遠
同性戀組織用法律的攻勢,將矛頭指向社會的保守派,迫其閉嘴。對社會上中立或不懂內情的人仕,便經傳播媒介和娛樂界灌輸“同性戀者是被逼害的一群”的形 象, 大眾應同情他們。這些策略施行多年,離成功之日不遠矣(2006年上映的《斷背山》便是一好例子)!根據CNN和《今日美國》過去十年的民意調查,美國的 成年人在1996年只有27%接受同性婚姻,到了2004年已升到41%;而青年人在1996年只有41%接受同性婚姻,但到2004年卻升至59%。
加州是美國人口最多的州,其影響力舉足輕重。從外州來的同性戀者,可在加州結婚,然後回到別州要求該州政府,承認加州的婚姻証書,否則便控訴該州政府 (註: 同性戀者聯合如ACLU等有力的律師團体,常以訴訟威嚇社會,上至政府,下至平民百姓),慢慢逼使全美國都要接受同性婚姻。此外,加州的教科書都要改寫, 將家庭和婚姻的定義改為包括同性婚姻的結構,教科書商會將加州的教科書賣給其它州的學校,繼而改變美國兒童的婚姻和家庭觀念。
教會應否接納同性戀者?
在當今局勢中,教會遭遇更大的壓力,“是否應接納同性戀”,便成為教會的話題。首先我們應明白同性戀者對教會的要求,和“接納”的定義。進入教會的同性戀者可分兩大類(類型的分別是基於他們的“動機”):
第一種是對自己同性戀傾向或行為感到不對而想改過的人。根據Natio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國家同性戀研究和治療協會)的報導,同性戀傾向不是天生的,想脫離同性戀的大有人在。這些人很多是年幼時被同性戀者姦污了, 他們經過心理治療或宗教帶來的生命改變,終能變回異性戀者。所以假若這類同性戀者想要求教會“接納”他們,讓他們在基督的愛中悔改,繼而脫離同性戀生活, 教會不應將他們拒於門外。讓罪人悔改,歸向正義,是教會的責任。同性戀者需要與同性朋友建立健康的友誼和支援網,才容易脫離同性戀的生活,教會可以提供健 康的生活環境和精神支援。幫助同性戀者的事工,可參考 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
第二種是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行為,而要求教會“接納”他們,並准許他們在教會事奉,甚至教導等。他們加入教會,目的可能是要改變教會的神學觀點,由篤信聖 經 的原則改為自由派神學,亦即:聖經不一定是神所啟示的書,故內容不需盡信,應採取人文主義或存在主義的方法,以時代潮流或個人喜好來決定什麼是對或不對, 用浮動和迎合潮流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接納”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於是,同性戀者被“接納”加入教會後,他們仍可繼續同性戀的行為,教會不會勸告,也不會批 判,牧者甚至曲解或忽略聖經描寫同性戀是罪的章節。這種“接納”,其實是要求教會妥協,要教會不守神的道,而向同性戀者屈膝,這就是他們的動機。
敬畏神?敬畏人?
教會是彰顯神的愛的地方,但也是堅守神的道的地方,假若害怕得罪人,多過得罪神,將神的話曲解,以迎合人的潮流,那就是將人的情慾抬到高於神的教訓,這種 教 會與聯誼會便沒多大分別。可悲的是他們掛著教會的牌,向人宣揚假的道,就如聖經警告教會所說:“從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來,將來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師 傅,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自取速速的滅亡。將有許多人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便叫真道因他們的緣故被毀謗。”(《彼後》 2:1-2)
教會對同性戀應該採取什麼態度?應該用什麼原則去“接納”同性戀者呢?答案就在是否讓教會來幫助他們脫離同性戀,或是要教會向同性戀者屈膝,讓他們改變教會的神學信仰。教會需作一個決定!
阻止加州同性婚姻──挽救世世代代
2008 年5月15日,加州高等法院以四對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同年6月2日,由五位加州公民提議,111萬加州選民簽名和議的“保護婚姻法”,已被納入 2008年11月大選的加州提案中,名為第8號提案(Proposition 8)。加州選民有機會將“一男一女婚姻”放入加州憲法中,使其成為加州唯一合法的婚姻。這也是加州選民唯一的機會,否決高等法院通過的同性婚姻。基督徒應 努力推動和參與投票,以保衛神定下的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在領導保護婚姻的法案運動中,華人圈子佔重要角色的組織有:傳統家庭促進會,大使命中心,美國回 歸真神運動,南加華人基督徒支持婚姻修憲聯盟等。
這次修憲是否成功,有賴加州每位選民參與投票,這是挽救世世代代道德和健康的生死關頭。加州公民可採取以下行動:
1. 選民登記
如具有美國公民資格,從現在起至9月底止,請登記成為加州選民。選民登記表可到各郵政局索取,然後填寫、簽名後,寄到投票局。
2. 教育親友
將以上資料向親友講解,幫助他們登記成為選民。
3. 作義工
幫助教會和傳統家庭促進會等機構,推動11月大選前保衛婚姻的行動。
4. 推動投票
在11月投票(或缺席投票),並且提供親友到投票站的交通接送。
如需幫助,請電408-636-0037傳統家庭促進會查詢;email: tfccal@yahoo.com 。多謝你的參與。
撰稿:傳統家庭促進會(www.tfcus.org
註:
1. Scott Shane, "Many Swedes Say 'I Don't' to Nuptials; Unions" Baltimore Sun (January 16, 2004): 1A.
2. "OLR Backgrounder: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OLR Research Report (October 9, 2002): 1.
3. J. Michael Bailey, The Man Who would be Queen, Joseph Henry Press, 2003, p.40.
4.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statistics, 1981.
5. http://www.familyresearchinst.org/FRI_EduPamphlet3.html
6. Stanford et al., Arch Gen Psychiatry, Vol. 58, 2001.
7. Susan Turrell, “A Descriptive Analysis of Same-sex Relationship Violence for a Diverse Sample.” J. of Family Violence, Vol. 13, 2000, 281-293.
8. K. Freund et al., Pedophilia and Heterosexuality vs. Homosexualit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0 (Fall 1984): 197.
9. Freund, K. and R. I. Watson, The Proportions of 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Pedophiles Among Sex Offenders Against Children: An Exploratory Stud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8 (Spring 1992): 3443.
10. Rind, Bruce, Tromovitch, Philip, and Bauserman, Robert. (Temple U. Dept. of Psychology, Phila., PA)., A Meta-analytic Examination of Assumed Properti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Using College Sample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98 (July), vol. 124 (1), 22-53.
11. Robert L. Spitzer,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Vol. 32, No. 5, October 2003, 403-417.
作者來自香港,在美取得生物工程學博士學位。現除經營自己的公司外,並擔任三藩市華人家庭聯盟會會長,傳統家庭促進會總幹事,經常在各地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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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在了解台灣同運後,似乎越來越像...廢除通姦,青少年保護法,一男一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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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7 08:29:51 |只看該作者
真的是太亂來了.....      

對於性仍在好奇摸索階段, 所以要教他們多元的性愛遊戲?     

無言以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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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孩子自己救,冷漠是對孩子最無情的表態,持續對這包裹糖衣的毒藥抗爭.還給孩子純潔的學習環境,是我們為人父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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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7 17:20:57 |只看該作者
舉出的例子先姑且不論其真實性如何,
但問題點都是出在管理單位把關不足,
這應該是從管理制度下手。
今天就算沒有性平運動,還是有可能會發生一樣的情形。
我不懂這跟性平有什麼關係?
這根本就是模糊焦點、不擇手段污名化性平運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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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乾花生 發表於 2016-12-27 17:20
舉出的例子先姑且不論其真實性如何,
但問題點都是出在管理單位把關不足,
這應該是從管理制度下手。


真實性自已查就有,給你連結,就是要你查,怕什麼,不敢查只會懷疑真實性嗎?

把關不足,同志錯誤性觀念和誘姦行為,進入高中國中小幼兒園是誰的錯,最高層就在教育部,如何把關?如何管理?把所有內容公開由全國家長會來審核,而不是只為求性平法條規定,誤成同志主導。

跟性平無關?!跟性平的意旨無關,但跟性平法條卻100%相關。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這是怎麼回事?教育依法鼓勵同志教育,卻沒去想到內容已經違反其他法令,善良習俗,認識同志變成同志化教育,參與性活動。打著認識同志的訴求,其實教的是性解放,會讓孩子的性別認同混亂!

這一條分明已歧視傳統性別教育了。

性平法之立意可說良善,但同志介入後,都變調了。性平法不可廢,但要改,實際實行,必要考量其他法令,如青少年保護之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有關之行政法規、命令等等。

說污名化?!同志最會使用手段污名化異性戀了,案例多不可數。
同志也會污名化宗教,宗教幾千年教義都是男女陰陽,沒有模糊地帶,當然引起同志心生不滿,滿滿毒刀砍向正統宗教。

說人模糊焦點,清清楚楚,只是你不願承認,同性戀即然要爭平權,就要透明把自已污穢那一面也大膽承認,不要口說平權,底下搞誘姦青少年,倡導多P上手,又裝可憐。一方面指責異性戀的不當婚姻外行為,然後意指自已性濫交也沒有不可以,因為異性戀都會?!比爛喔!!水準夠低啦。

同志自制力比異性戀更不如,同性自白性生活,google就有,說google不可靠,那同性戀為何要自白在上面。
今天不如同志人士的意,就說別人歧視啦,霸淩啦,也不要再說同婚是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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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7月25日) 當歐洲最高的人權法院向一個由男跨女的變性人及其妻子指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對他們已經足夠時,法院粉碎了一個想從判決引入同性婚姻的希望。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先例,法律與現實間仍有遙遠的差距,歐洲人權法並未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

發起訴訟的團體及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承認結果是可預期的,儘管如此,判決結果對歐洲的同性戀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粉碎同性「婚姻」成為事實的希望。此案件的事實其實是具有特殊性的

芬蘭的Heli Hämäläinen在2009年變性,生理改變為女性,儘管跟他妻子在2002年生了一個小孩,養育他長達十年。在手術前,他嘗試改變法律上的性別,由男變女,但沒有成功。因為芬蘭不允許同性婚姻,但他仍維持婚姻狀態,因此他被告知更改法律上的性別是不可能,於是他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Hämäläinen及其配偶堅持,基於宗教信仰,他們是不會離婚的,但是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歐洲法庭明確指出,歐洲人權法對於同性婚姻並未予以考量,且認為民事結合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相當充足(good enough)。

法院確立了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有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歐洲人權法承認「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利」,以及「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歐洲人權法院解釋,此係因同性婚姻在歐洲欠缺共識,47個締約國中,只有10個國家准許被相關條約規範。

此判決特別重創了芬蘭的同性戀權益,其實國會議員在上個月已拒絕通過同性婚姻立法,這是自2012年以來,同性婚姻第二次在國會裡被封殺,芬蘭是唯一不容許同性婚姻的斯堪地那維亞國(Scandinavian country)。

在世界各地,同運人士均被告知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其實意大利憲法法院在上個月,也面對類似的案例,法院也指出,民事結合已能適當保障同性伴侶的利益。

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亦曾拒絕明文,同性婚姻是在美國憲法或國際法下的「權利」。在涉及禁止美國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法律的案件中, 法院判決個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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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2016.12.26立法院允許彩虹人士在立法院發手圈,卻把進入的反同人士,全數管束,還有人認為蔡同志不是欺壓反同嗎?上面同婚不是人權明明白白,你還認為蔡同志用人權理由硬要修法有道理嗎?有關2350萬的法條,卻不敢公投,民主嗎?改一條民法附帶決議要一年內修改所有相關法令,不浪廢行政資源嗎?如同原油漲價,你以為"只有"汽油會貴嗎?民法下面相關子法,規定,要點等等不知凡幾,全數更改,規模可能遠超想像。當變調彩虹沾沾自喜宣稱自已很理性只要坐著,不用像反同人士拼命,誰不知道是蔡同志,尤同志一心硬過,全黨動員,但決不是2350萬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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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其實這已無多大事實用處,因為尤同志,蔡同志不敢公投,持完全執政硬過成功,報出來仍是一貫做法,讓反同的爽一爽而已,不然為何不在12.26之前報導?想見蔡同志把相關消息全面鎖住,法案一過,就不管了。
法案經二讀幾乎是必過,因為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最重要是二讀,況且三讀若要釋憲,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生黃瑞明正是大法官之一,兩人都是主張支持同性婚姻的。尤美女獲選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早就引發法界反彈。因為蔡同志提名律師黃瑞明為大法官,"妻立法,老公(黃瑞明)敢宣告違憲嗎?"被人引為司法醜見,但蔡同志也是硬過。
同性婚姻不可怕,可怕的是台灣目前現況是像這種假同婚之名,實際是同性性濫交性解放文化包裝極度美化,並用來教育未成年人要嘗試同性性行為,多P行為,並把同志在媒體上製做成品學皆優於異性戀及其他性傾向。這與日本成人AV美化女優,柯P發行AV悠遊卡有何差別?當這種文化成真,同志文化的結果,就自然成為多元成家了的範本。

民調》民意大逆轉?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反同民眾56%超越挺同
http://www.storm.mg/article/205513
...略以...

台灣民意基金會今早也公布民調,結果顯示有37.8%的民眾贊成、56%反對,從11月雙方勢力相當,演變為反同多於挺同。

當民眾越知道同運的真相自然越反對,真理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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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行為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交換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行為。
性騷擾特別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罪最大不同在於趁人不及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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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已以就被同志騷擾過,真的很噁心,同學也被同性戀老師假藉看電影摸大腿,要說我們歧視嗎?那是我們的生理自然反應。以前以為自已豆干被吃就算了,現在同運性在學校由教師執行性騷我家小孩,我難以接受,那是"違反家長意願","趁兒童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抗拒之時"。
台灣已多起性侵幼童案件,法官都以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輕判嫌犯,引起輿論大譁。同運教材這種公然心智性侵學童,大家竟然接受,你可以,我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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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8 16:30:30 |只看該作者
應該給孩子一個純淨的世界
原本應該很良善的用意, 結果被有心人士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偏離的正軌
再來將原本應該純潔的孩童給汙染了
更甚者, 想將社會操控為一言堂, 只要反對的都打成恐同人士, 製造分裂!

不是大家要汙名化平運, 而是平運自己造成了讓大家反感厭惡的社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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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0 23:38: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hnshuetw 於 2016-12-31 00:4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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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 ... p;cate=10&id=47
同性戀者性伴侶數字統計

Matt Slick

1.眾多性伴侶

A. 28%男同性戀者有逾千性伴侶:「Bell與Weinberg報告有證據顯示,男同性戀者濫交情況普遍。在受訪的男同性戀者中,83%表示曾與逾50名同性發生性行為,43%估計自己曾與500人以上發生性行為,28%估計有逾千性伴侶。」
B. 79%受訪男同性戀者指,其性伴侶當中逾半為陌生人:「調查顯示,79%受訪者說其性伴侶當中逾半為陌生人,70%指其性伴侶當中逾半為一夜情。
C. 同性戀者一般有101至500個性伴侶:「據Paul Van de Ven等在《性研究期刊》(Journal of Sex Research)發表文章,曾訪問2,583名較年長同性戀者,發現『同性戀者一般有101至500名性伴侶;受訪者中更有10.2%至15.7%有501至1,000名性伴侶;另有10.2%至15.7%指曾有逾千性伴侶』。」
D. 1978年一項研究指,78%男同性戀者有逾百性伴侶,28%有逾千性伴:「1978年出版一項有廣泛受訪者的研究,其中75%自稱同性戀者的白人男性說,曾與逾百伴侶發生性行為;15%指曾有100至249名性伴侶;17%指有250至499名;15%指有500至999名;28%指有逾千名性伴。至1984年,即發現愛滋病後,據報男同性戀者性活動稍為縮減一點。調查指,三藩巿沒有固定性伴侶的同性戀者,1982年時他們平均每月有六名性伴,至1984年則縮減為每月四名。」
E. 與已婚異性戀者相比起來,男同性戀者對伴侶忠誠的比率很低。在異性戀婚姻裡,約85%妻子忠於丈夫,約75.5%丈夫忠於妻子;而在男同性戀者間,只有4.5%忠於其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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