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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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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 L2 i7 _& P0 r5 P1 Z5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b. C5 y0 ~8 N2 l7 }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j/ O3 P& l% T0 D0 B5 a; W1 X

% @( `3 E# s( f. ?. D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8 m! k/ h0 e; R/ j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7 H0 G: t! Z! o+ v! ?- c4 G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0 b, I4 ~6 K9 S& c6 B3 Y
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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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B) j3 r4 i3 G% s/ i. a/ q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1 O+ u: y. D0 b6 B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 x5 Z+ z. D; E) y6 _7 z!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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