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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領半薪 最長可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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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3 15:32:1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安胎假領半薪 最長可請一年
& I9 {+ |8 x9 @ 更新日期:2010/12/03 09:51 鄭閔聲/台北報導
+ J+ G) r  W$ C中國時報【鄭閔聲/台北報導】# w1 p( W  {- N, y  B( I0 t#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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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 Q" h: v& \" M+ X: \  z0 B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職場孕婦只要經醫師診斷,確認有安胎需要,就可以請安胎假,並視為「勞工請假規則」中的「住院病假」,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也就是說,如有迫切需要,孕婦懷孕期間可全程請安胎假,請假期間可依規定領半薪,且不影響全勤與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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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T; P! r0 `) i% C4 \# ~昨天修法同時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根據現行條文規定,只有受雇於五人以上機構的受僱者,可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方可請家庭照顧假。修法後,無論雇用單位受雇人數多寡,勞工都可依前述標準申請家庭照顧假,一年以七天為限,同樣不影響全勤及考績。! U  [. l- ~0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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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為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今年五月已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將安胎假計入「住院病假」,最長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但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人不滿意,認為安胎假不應被視為病假,進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因而提案修法,將安胎假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視為缺勤。3 U' T% X7 m1 r+ g,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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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M- I4 O8 c8 {& ^昨天修法時,黃淑英等人原本希望「安胎假」文字能直接入法,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擔心,若將「安胎假」字眼入法,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必須同步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影響過於深遠;另一方面也擔心安胎假如果沒有客觀判定標準,恐將引起雇主疑慮與不滿。雙方協調之後,決定將是否有安胎需要交由專業人士判定,因此將文字修正為「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S# ]" K8 y% ?. _& A& |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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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修法內容對促進兩性平等工作權利有實質貢獻;黃淑英則對「安胎假」一詞無法入法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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