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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 當班勞工有薪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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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09:55:3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投票日 當班勞工有薪假1天1 f2 X9 _: q7 m3 G
更新日期:2010/11/25 16:00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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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a  t& P9 m; b, Q5 P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99年11月27日為99年度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當天具投票權的當班勞工放假1天,工資應照給。- c+ u0 U3 O7 f9 n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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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指定為休假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1 Q7 u" o. t$ g! _) b$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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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 R5 B4 `* d孫碧霞解釋,放假1天,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此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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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申訴。9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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