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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買賣] (已售出) 20吋兒童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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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3-1-8 13:17:1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二手市集
照片:
數量: 1
價格: 400 元(新台幣)
有效期至: 2013-01-31
付款方式: 面交
交易地點: 桃子腳
出售原因: 用不到
物品來源: 自己
本帖最後由 sam719 於 2013-1-10 14:56 編輯

已經灌好氣了
適合國小120公分以上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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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3-1-8 13:39:5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3-1-8 14:11 編輯

我要買~~~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若無閒事掛心頭,便是人間好時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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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8 15:36:03 |只看該作者
我排..後補,謝~
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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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8 16:50:57 |只看該作者
我也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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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09:39:2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3-1-10 16:09 編輯

我必需要在這裡發言一下......
個人覺得樓主的做法實在很不妥, 我已跟您確定要了,
而且在短消息也跟您再次確認好取貨方式, 您一個很抱歉,
二樓的孩子來試騎就賣給他們了, 這樣的您, 我無法認同...
(更何況我有留聯絡電話給您, 您至少也打個電話一下吧![這應該是我的奢求])
我一向講求信用, 您讓我失信於同事, 我只能告訴您, 我無法接受您的抱歉 ...
(信用是很重要的, 您的失信, 在這個平台上是不容許的, 雖說"一樣米養百樣人" 我應該要認清這個事實, 但, 我還是告訴您, 您令我太太太...失望了)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若無閒事掛心頭,便是人間好時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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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13:16:33 |只看該作者
路過給開版的賣方一個意見

民法中有提到當二造口頭達成協議既代表有契約行為

一台二手腳踏車沒有多少錢

但是開版的版大行為實屬違法,如果買方提告,賣方肯定輸

所以奉勸版大不要認為小事一樁,這種信用問題再法律上一樣有事情

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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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13:30:5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m719 於 2013-1-10 13:56 編輯

讓你心情不好
我致歉了
但我考慮到
你是幫同事的小孩要
然後再拜託你的鄰居來取貨
你我也並未確定何時取貨(也許六日.但我不在北大.大家很難約時間)
我覺得不妥
畢竟二手商品
眼見為憑  若不滿意
也可當場取消交易
所以我傳短消息
希望是本人來試騎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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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13:41: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m719 於 2013-1-10 14:02 編輯
黑皮 發表於 2013-1-10 13:16
路過給開版的賣方一個意見

民法中有提到當二造口頭達成協議既代表有契約行為


身為賣家
我也遇過要保留貨品
但我放管理室很多天都不來拿的情形
也有的
當場看過 但不想買
但我不會介意
畢竟  都是二手的
大家銀貨兩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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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13:57:41 |只看該作者
看到版大這樣回覆我忍不住又發言了

不管你考量如何或是出致於好意,我只是要告訴你,信用很重要的

至於你會不會有事,跟我不相關

這要看你跟買方所談的內容是否意見一致


請參考正規的民法,不要隨便網頁抓一個來參考

http://mojlaw.moj.gov.tw/LawArticleRelaShow.aspx?Type=E&LawID=FL001351&AmdDate=20020626&LawNo=153%7C464&ItemID=16496


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現行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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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14:02:06 |只看該作者
黑皮 發表於 2013-1-10 13:57
看到版大這樣回覆我忍不住又發言了

不管你考量如何或是出致於好意,我只是要告訴你,信用很重要的

感謝你熱心告知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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