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2622|回覆: 4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徵人] 誠徵教育部專案專任助理(代PO)

[複製鏈接]

4

主題

2

好友

420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32
在線時間
81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2-3-31 23:3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franklee 於 2012-3-31 23:45 編輯
8 M9 A- Z2 U' t! c( {% G7 L2 e- P3 c4 ]  J, J& l1 ]% M
「教育部國中小社會學習領課程與教學輔導群」助理臨時出缺,急徵一位專任助理。: @( W, D; W' y+ A# h7 Q; L
上班地點,臺灣師範大學(台北市和平東路)。1 }3 {; }. C. h  `+ }; f# G' V
(1)條件:大學、碩士畢均可,性別不拘。有獨立作業能力最重要。0 C3 K0 K! u5 `8 d2 W; Z2 W8 }2 }
(2)工作內容:主要負責行政事務、經費核結與相關交辦事項,有時需配合到外縣市出差(例如辦研討會、訪視等)。行政事務之外,若對教育、課程教學推動有興趣,願意更積極貢獻相關專業亦很歡迎。
4 O2 A6 T0 r" I(3)薪水比照國科會標準。大學畢業約31000元左右,碩士畢約36000元。有勞健保。+ p$ v. F2 }  _; j- P
***特別說明:
1 {+ o* V; X, u) S(1)本專案為教育部持續性推展工作(從民國92年推動至今),不敢保證永久,但幾年內應該安定無虞,不用擔心失業。/ v' d2 A( B. B/ {( {( j0 w
(2)本專案教育部配合學校學年度,每學年核定一次,例如100學年度的時間是(100年8月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1日起即核定101學年度計畫,以此類推。: Y$ m) r8 P# s  @; |4 C# C+ H
(3)由於原專案助理臨時出缺,且原助理為大學學歷,故有意擔任此工作者,若您為碩士學歷,在101年7月31日之前,僅能領取大學學歷的薪資,必需等101年8月新學度開始,重新編列新學年度經費後,才可調整為碩士學歷薪資。
4 j. r( c4 P: Y3 d9 C, U2 g5 t
0 y3 M1 @' ^) s" Q很急著徵人喔,有意願者請留言、短消息或寫mail給我:fuh751602@gmail.com. c( c& W/ ?& i$ s1 R; S& x$ S

7

主題

4

好友

765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315
在線時間
111 小時
沙發
發表於 2012-4-1 03:00:45 |只看該作者
請問何時開始上班?需要的應徵資料室什麼?

4

主題

2

好友

420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32
在線時間
81 小時
3
發表於 2012-4-1 09:31:00 |只看該作者
上班時間跟一般上班族一樣,不過有時星期六若專案會舉辦研討會、工作坊、讀說會等活動則需配合。: N5 ~8 F8 {# P7 {
有意願的朋友,請您先把簡單履歷資料傳給我們(學經歷等)。
# j% l0 I4 T4 s我們初步審閱後,會邀請合適的人選進一步面談。' s& U/ V% g% U1 P
專案網址:http://ssla.geo.ntnu.edu.tw/index.htm
, R' m) `5 _2 m" P5 ?8 J
3 x3 N. l% Z: M2 E7 L2 _! C

74

主題

22

好友

1542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社區
濟弘耕讀園
文章
486
在線時間
521 小時
4
發表於 2012-4-6 15:17:34 |只看該作者
聽說已徵到人了!
汽車駕訓--新北市、桃園市,各捷運站、北大、八德、林口特區,提供專車接送、5週原場地考取駕照、報名專線:0953516808(可加Line)

4

主題

2

好友

420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32
在線時間
81 小時
5
發表於 2012-4-9 20:41:12 |只看該作者
北大特區人才濟濟,已經找到。謝謝7 f' Y% G1 e, Z0 N3 U  `0 O; N, |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