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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多項違失 遠雄人壽罰逾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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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5 15:44:4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j, u! W6 m/ j% f% S8 X" Q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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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遠雄人壽出重手!金管會委員會14日針對遠雄人壽98年金檢報告的6大缺失,重罰1,170萬元,創下單次罰款最高金額。) L8 L3 G6 e7 A! t$ {7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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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限制遠雄人壽文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3個月內要處份超額的股票,且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另遠雄人壽1個月內要提出改善計畫,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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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3月25日出手競標新莊副都心土地,讓2月24日才發文管理壽險業投資素地的金管會相當不悅,當天就火速發出電子公文要遠雄人壽3日內說明,且約談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暗示短期內不要再買不動產。昨天的重罰決定,引起外界聯想金管會有「殺雞警猴」之意,希望其他壽險公司近期內不要再大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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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強調:「只是巧合!」不過,98年金檢的內容,遠雄人壽被罰的項目很多是97年的交易案,到民國100年4月中才懲處,曾玉瓊表示,有許多關係人交易案要釐清,需要時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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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被罰6大罪狀,最大部分是不動產交易,97年5月15日,遠雄人壽向華開資產管理以10.6億元買下桃園大溪鎮6,527坪的土地及2,849坪的建物,首筆支付5.55億元,金管會表示,這是債權,並非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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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V# `/ z$ o" ?# f7 ~其次是97年8月遠雄人壽將台中永豐棧麗緻酒店及永豐棧金融廣場,以11.5億元出售給豐昱國際,處份利益由最早公布的1,267萬元,後來減為63萬元左右,金管會表示,出售價低於鑑價,違反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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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華開跟豐昱在台中的地址一樣,只是樓層不同,遠雄人壽出售給豐昱的價格,後來也高於兩份鑑價報告。但這兩筆土地交易案被金管會開罰270萬元,再加上一些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動產也有缺失,因此被罰1年內不得再買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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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遠雄人壽有承保65歲以上保戶;電話行銷時,業務員未報出公司名稱、登錄字號;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超出淨值10%,且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董事也未迴避;內控有疏失,員工挪用業務發展費等,共6大缺失。% _" J% O3 u% @4 S# B,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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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2 p# C- f5 n, m(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4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遠雄人壽有買不動產的交易方式與保險法資金運用不符、出售不動產鑑價作業違反保險法規定等多項違失,共計處罰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 P& W2 p/ `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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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金管會在民國98年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有多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在辦理公司資金運用作業時,有購買不動產的交易方式與法規不符,即購買桃園大溪5.5億元的不動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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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B  t; P( d1 U$ M- g4 s- `! C官員指出,遠雄人壽出售不動產的鑑價作業與保險法規定不符,即出售永豐棧麗緻酒店大樓及永豐棧金融廣場共11.5億元,但低於鑑價金額。4 h9 S  p2 N& e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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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遠雄人壽在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方式有多項缺失,及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有超逾法定限額或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及有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案件,在董事會中沒有迴避等多項違失,也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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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也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未完成登錄或取得業務員資格即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保單承保年齡超過投保年齡限制、核保人員授權他人代理核保等,及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多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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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除針對違失予以罰鍰處分外,並限制遠雄人壽在文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原已投資在建工程除外)、文到1年內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股票、文到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股票,及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等。( M# o. z' T8 k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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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也要求遠雄人壽就相關缺失在1個月內研提改善計畫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9 S# L& [9 `% p, [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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