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8-10-8 09:3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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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f) x7 D. b3 H4 _+ B: F請教法律專業前輩:! t2 g% V) w6 g2 y2 c
1. 有一次,我的車送OO車廠維修,遭技工偷開外出兜風,二人解釋是到鄰近OO山試車, 但從車廠到OO山,單程不及10公里,但里程表顯示車程超過100公里,後車廂板金還凹 陷。這種狀況,是應該由公司賠償,或者由技工個人負擔賠償責任呢(他們也是執行公司 的業務)? 2. 如果管委會委員因個人行為失當(如修車廠技工的作為),遭到其他住戶提告,管委會有權 動用公共基金,為他們支付訴訟費用嗎? 管委會必須對委員個人的言行負責嗎? 3. 社區運用公共基金聘請法律顧問,應該是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的事務,為全體 住戶提供諮詢服務,畢竟每一位住戶均按時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應該都是被服務者。 3.1 如果有住戶因言行違法,遭同社區其他住戶提告,法律顧問適合接受其中一方的委任嗎? 3.2 如果法律顧問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所服務的對象,只限定重要委員,是否適當? 3.3 如果住戶因私人的司法案件遭訴,尋求法律顧問的諮詢,是否應由個人自行支付諮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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