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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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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l  h9 Z3 C' `3 ^4 `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e; k7 g1 B. |& T" K- m3 k' ]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T! Z9 N; Y2 o5 b5 R' x

) P- G0 q9 D# U+ O5 v1 N; x$ w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4 ^6 n+ y* Q5 F- F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I2 q. p' ?/ Q0 c' A/ A,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2 O; `) g7 U5 F6 C500萬元。7 X5 M( W- u( P: c. w: s
7 ~5 t8 F, Z$ q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Q& r! a- i0 C! ~+ B  S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U& ~6 s8 A4 l$ D0 v! [6 `0 }0 [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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