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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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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8 R: l0 D/ t! v% I! n& P8 j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w9 o8 w1 ?( T6 \- M1 Z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r* j/ ?' w' n9 x: F) f5 P
0 d' k* v9 Y2 z3 P7 `/ M0 S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 S4 j- T  {; m$ W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7 f6 D! t" P# y8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 r5 C8 O( K: Y3 n500萬元。$ g( P2 R5 W% y
$ Z- p* ?; }6 c: \2 F& q% a4 p7 X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o: l4 u# i& l  @7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h2 m' A7 {( T$ r0 N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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