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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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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j- D, v/ S: Q3 Z, l; ?2 h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 t2 v6 s, t3 l7 `4 d! }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g; S4 G  t8 }+ D5 L. h
5 ?* T: i: ~% Y4 e0 O7 n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 O. t$ }+ ]! z+ |% m3 f# j: m- |7 m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b1 ~( H: f# N5 D3 m& Z. B3 p: H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i% p7 u) n6 c1 X. t
500萬元。' _- _) ^7 ^/ ~! l  Y* F3 R8 Q7 p; t
! d5 b$ _$ o& ~3 W3 B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 j* J0 _* d3 J7 W* T1 S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8 ~& G  j# J, K* i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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