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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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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成為負責任的店家,符合環保法規!勿將餐廳油煙直接排放至社區中庭。(受油煙所害的臻善美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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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解決餐飲業、家庭廚房或其他型式公私場所排放之烹飪廢氣對環境及附近居民生活產生影響,及為降低民眾污染陳情案件之發生,本署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排放標準及第31條限制之空氣污染行為等規定中,針對前述對象之污染排放訂有相關管制規範。餐飲業或家庭廚房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主要為油煙及惡臭,其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物及異味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值,亦不得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行為,違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進行處分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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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p6 r0 ^! P' n二、 因餐飲業從事烹飪,將產生油煙及臭味排放,如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其廢氣至符合排放標準後,再以適當高度之排放管道排放,即可利用大氣具擴散及涵容能力,減少污染物逸散,並可避免造成污染之情形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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