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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買屋坐落方位起爭執 買方告輸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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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8 07:36: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Rachel 於 2011-2-8 07:3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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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3 a! j+ L* P1 I% F9 C【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2.08 03: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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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雙方因「房屋坐落方位」起爭執,林女告上法院,法官被這個問題考倒了,函詢台灣地區地理風水兩大門派,兩者並無一致看法,且林女未將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判決林女敗訴。: R+ V; }" n5 O9 i% H  V8 z
林女九十六年三月去台北市內湖一處預售屋銷售處看屋,向售屋小姐表示需要「坐南朝北」或「坐北朝南」的房子,售屋小姐在「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上書寫「坐北朝南」字樣,林女認為雙方已有共識,而與建商簽約購屋。. o5 C: N) s; V* W7 }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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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分期支付二百七十萬元後,發現房屋所屬社區的一樓大門坐向為「坐西南朝東北」,並非「坐北朝南」,氣得控告建商,要求解約還款。: V- m  S4 u* B- e& x)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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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辯稱,買賣契約並未特別約定記載房屋的坐向,「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記載「坐北朝南」等文字,僅是就房屋面積、樓層、坐向做一般說明,而非雙方的特別約定。況且林女如以「人面向房間大門口」為基準,其坐向都是坐北朝南,建商並未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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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發現,民間習俗研判房子的坐向有不同的看法,沒有定論。法官函詢國際易經學會中華民國總會,函覆指稱,「我國民間一般風俗,決定房屋坐向的基準是以該棟大樓一樓的坐向為基準座向。如該棟大樓一樓為坐西朝東,則從一樓至頂樓,不論同一樓層有幾戶,全部以坐西朝東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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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O# t  F: X( X法官應林女要求向中華民國星相學會函詢,該學會函覆「依八卦九宮方位為論,一:透天厝依一樓為準,屋後為坐,屋前面為向(二、三、四樓都一樣)。二:高樓大廈依風水論叫(蜜蜂窩),每個方向不一,以每個房屋的出門為向,出門的背後為坐」。3 H' t. f- J$ d6 Z

- D7 C1 [& S5 f. i# G法官認為,兩大地理風水門派看法不一,可見坐向因人各殊,不能用林女主觀認知作為認定基準,而林女所購房子,以人面向客廳開窗為準時,為坐西朝東;但以人面向大門開口為準,則為坐南朝北;如以社區大門為準,則社區全部房屋坐向都是坐西南朝東北;因林女未將房屋須南北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建商就沒有提供坐北朝南房屋的義務。 2 V" L% L/ q$ b( k& @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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