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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遇到兵

2011-04-27 09:35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快樂讀書會 於 2011-4-27 17:08 編輯


陳情主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釋疑
陳情內容: 內文:
本社區將於99.5.2.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按其備註2.區分所有權人如未能親自出席者,請於收文日起至開會日前,本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至本社區管理中心(警衛室)向總幹事領取委託書,詳細填寫並指定受託人持本通知單及委託授
權書全權代表本次會議。
***往例都是開會通知單及委託書隨函寄交各區分所有權人.但自去年開始即以上例不寄委託書
給各區分所有權人,必需到社區通過總幹事才拿得到委託書,這點本人認為有危害各區分所有
權人權利,希望社區可以更正。應按往歷寄發委託書給各區分所有權人,或只要是區分所有權
人出具之委託書皆應受理。*****
按其備註3.依本社區規約規定,每人持委託書不得超過3張。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
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
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社區自行限制每人持委託書不得超過3張,是否合法,懇請釋疑。
希望本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社區事務。*****

"臺北縣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email]services@enews.tpc.gov.tw[/email]>2011/4/21(四) 下午8:09
回覆內容: 敬愛的縣民,您寄給「縣長信箱」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經交由本局處理,
向您說明如下:本府工務局說明如下: 按「...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
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
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
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
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
及27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綜上,依台端所陳該社區委託書不得超過3張,
依條例第2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無「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
本局以北工使字第0990438491號函函請管理委員會,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祝您 健康順心! 承辦機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3 承辦人:張 鈞 正本: 副本:
以上已於當時由縣府承辦人員向黃總幹事敘明在案.

抱歉剛要po文正好有民眾來陳情.所以還沒寫這封函緣由.

這封函件.是去年我買的某一個社區區權會中自行限制每人持委託書不得超過3張,經溝通無效後.
只好行文縣長信箱.唯當時承辦人員可能案件太多.一直沒有回覆.我們一般會認為寫縣長信箱會很快回覆.
承辦人本來答應我會在區權會開會前回覆這個案件.但直至會議開議皆未回覆.所以當時社區黃總幹事.
跟我說我必需按社區的規定.也就是因為這樣.我生氣了.只好選委員.(本來我並不想再管社區的事).
等會開完了.公文才來.所以我在縣府滿意度調查表上填上~非常不滿意.
再下一屆的委員會議上.我提出來~縣府的公文.但黃總幹事說:縣府的公文沒說不可以.
只好請承辦人員跟黃總幹事解釋.承辦人員回電給我已告知黃總幹事.
後黃總幹事跟我說不能因為縣府的公文就更改.要下次區權會提出來讓區權人再表決.
這個文意思是說:這個條例並未授權給管理委員會修改這個法令.意即社區不得~自行限制每人持委託書
不得超過3張.
今年又要開區權會囉.我於會議中提出來.因為社區換了另一家保全公司.總幹事及社區主委等.
都說這公文沒說不可以.
這就是我的感覺~秀才遇到兵.
我說那下週一可以打電話問一下承辦人員這個法令的意思.所以我請承辦人員打電話向總幹事說明.
昨晚回社區看到公怖欄寫的:說因林委員提出條例解釋文.部份委員不同意.且由於公家單位對條例解釋
常有糢糊空間.所以本案請總幹事搜集相關資料後再議.
但當日開會最後的真正決議是請總幹事電詢縣府.
今天早上新北市政府公務課來電.說已經打電話跟總幹事說明公文意思.但總幹事推說上個管理公司
沒交接給他.承辦人員說他說的總幹事都不聽.要他再發公文.
承辦人員說:這次公文一定會讓社區~看的很明白.
2011-04-27 09:44 · 2樓
what is your point?
2011-04-27 10:00 · 3樓
看起來回文是認為不合法
寫的落落長,是給誰看ㄚ {:4_144:}
2011-04-27 10:08 · 4樓
幸好還看得懂
他說貴管委會限制3張委託書是不合規定的
2011-04-27 10:12 · 5樓
不寫簡單明瞭點,是要考驗大家的語文跟邏輯思考能力嗎?{:4_144:}
2011-04-27 10:13 · 6樓
這是考試題目嗎?{:4_144:}
2011-04-27 10:52 · 7樓
回覆 貓頭鷹 的文章

一個專業的保全公司應該要懂法令.結果總幹事跟督導說這公文沒說不可以.
主委說林小姐.你也看清楚公文沒說不可以.妳怎麼連公文都不會看.
2011-04-27 11:08 · 8樓
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台端所陳該社區委託書不得超過3張,
[依條例第2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無「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
啊不就是說~~~限制3張委託書是不合規定的{:6_328:}
2011-04-27 11:16 · 9樓
限制三張已經違規了ㄚ
要即時修正,不然一直拖也影響到這次開會的權益
2011-04-27 11:19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快樂讀書會 於 2011-4-27 11:33 編輯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抱歉剛在處理案件.民眾要求國慶路跟復興路交叉口.每次右轉車與行人同時綠燈.
他說右轉的大車都不讓.有一次他太太騎腳踏車走人行道.被右轉的車撞上.
還好沒有大礙.只是腳踏車被撞的變形.所以他找過很多人幫忙.希望可以讓行人先走.後才亮綠燈給右轉車.
但一直沒下聞.
所以今天他來請我幫忙.我打電話給交通局.承辦人員莊先生說:將先亮綠燈10秒給行人.
再亮綠燈給右轉車.但要1.5個月內能能實施.因為要公文往返.至於亮給行人的秒數會再參考實際路況
2011-04-27 11:28 · 11樓
回覆 伶小妹 的文章

是的~~~~~~~~~~
2011-04-27 11:31 · 12樓
回覆 北大見習生 的文章

是的社區就是不想改.
您注意到了沒有..區分所有權人如未能親自出席者,請於收文日起至開會日前,本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至本社區管理中心(警衛室)向總幹事領取委託書,詳細填寫並指定受託人持本通知單及
委託授權書全權代表本次會議。

我住台中我還得為一張委託書.要親自至本社區管理中心(警衛室)向總幹事領取委託書,
詳細填寫並指定受託人持本通知單及委託授權書全權代表本次會議。

選總統也沒這麼麻煩.
2011-04-27 11:38 · 13樓
看起來是很麻煩
就不知訂這樣的流程是為了規避什麼問題?
怕有人故意收委拖書,主導管委會?{:4_144:}
2011-04-27 12:02 · 14樓
保全公司應該要懂法令,但實際上懂法令真的不多.
2011-04-27 12:19 · 15樓
北大見習生 發表於 2011-4-27 11:38
看起來是很麻煩
就不知訂這樣的流程是為了規避什麼問題?
怕有人故意收委拖書,主導管委會? ...


收委托書才利會議順利達到開會人數,也無不妥啦,否則區權會人數不足流會,
又要重開很花錢的,{:4_196:}
2011-04-27 12:31 · 16樓
收受委托書沒有限制收幾張,但是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中有規定投票有效率的上限(就算是全部委托書在你手中,但你的投票權也最多有多少的規定),制定是為了怕建商和人頭主導區分權大會,具體多少,我不記得了,請知道的人來說明一下。不過社區限制委托的張數也是為了防止社區蟑螂,其實是好事。說明管委會是用心的,否則有人全家把持管委會,以後社區就是一言堂了。
2011-04-27 12:43 · 17樓
回覆 小小蘋果 的文章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
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
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011-04-27 14:23 · 18樓
總幹事做這樣的事情不合規定
那承辦人員除了告知外,有其他方法嗎?
罰則是什麼?
2011-04-27 17:13 · 19樓
回覆 北大見習生 的文章

以這個案件.區權人可提出選舉無效.及侵權.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