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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機械車位我上你下 害別車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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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1 07:23:2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5 `9 \1 t  \- ]  q2013.03.11 02: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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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械式停車位上層車輛要開走,必須操作讓下層車輛沉入地下槽坑,上層車輛降至平面位置後才能駛離。  S/ M- s, ^7 I& U9 }# n4 s
記者楊竣傑/攝影) v3 j1 {3 _0 H1 Z9 G: Q' p
去年北台灣六一二大水時,李姓車主為搶救愛車,把停在社區地下室機械式停車位上層的車子往下降後開走,導致下層車輛降至地下槽坑泡水,新北地檢署依毀損罪嫌將李姓車主起訴。6 g" V& s/ X6 J  E+ V, {0 M
李男挨告後說,他不曉得自己移車行為害下層車子遭殃,刑法「毀損罪」不罰過失,檢方採信辯詞,曾處分不起訴。被害車主不服,聲請再議,檢方二度調查後認定,李將上層車輛往下降,可預見下層車輛會降至地下槽坑而泡水,因此起訴。6 U9 K6 e9 l: i! [; `, k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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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去年六月十二日清晨降下超大豪雨,鶯歌區某社區地下停車場排水不及而淹水,管理員緊急廣播通知住戶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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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  a( a" u$ v2 |李男清晨六時許移車時,將他停在雙層機械式停車位上層的車子下降,開出停車場後,未把下層車位「復原」至平面位置,下層車位車主張姓住戶趕到停車場時,見愛車已泡在地下槽坑成為「泡水車」,頓時傻眼,怒控李男。; t% Z. M* m2 Z, V0 c'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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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辯稱當時擔心淹大水,為家人與財物安全,在找不到張情況下開車離開,屬於「緊急避難」,沒想到後來會淹大水;但張姓住戶不滿表示,李明知深約一百八十五公分的槽坑積水,卻擅自操作移動停車位,又沒把他的車位復原,要負責。9 Y  \5 U' A' A$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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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事後該社區停車場已加裝防水閘門,管委會也規定上層車位移車後一定要將停車位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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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機械車位我上你下 害別車泡水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50112.shtml#ixzz2NBLwF5NS 4 _, M" o( s( r# V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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