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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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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議題] 您贊成...廢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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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3 12:03:03 |只看該作者
恐龍法官該不該廢? 是不是該公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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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0 19:18:29 |只看該作者
我是不了解...但
以前聽老師說,現在覺得我們的制度不對..
法官權力太大,自由心證太多,漫無標準,又無法監督.
若能用陪審團,有無罪由陪審團決定,刑期由案例決定,或許可以減少這些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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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2 22:55:38 |只看該作者
---好文大家看,不想看就不要看---

■ 黃啟堯

隨著新總統的即將上任,死刑的存廢再度成為熱門話題,總統大選前挺馬的白冰冰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近日揚言若新政府決議廢除死刑她將轉而反馬,足見刑事政策攸關人民權益至鉅,甚至足以決定選民的政治態度。

歐盟國家及加拿大固然皆已廢除死刑,但美日及大多數亞洲國家仍保留死刑,因此討論此一問題不只應研究學說、參考外國立法例,更應衡量我國社會的需要。

就法理學說而言,廢除死刑的國家認為,死刑違反人權、侵害生命權,但此僅著重於保護加害的人權觀點,是否符合刑法立場,則頗有爭議。再者,法律並不容許私人報復,如因廢除死刑而造成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生命權不等值,或使人民的生命權受威脅,亦不符合人權理論。

其次,討論外國立法例,歐洲國家及加拿大雖已廢除死刑,然廢除之後犯罪率卻有大幅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因而受犯罪侵害之生命權,更遠高於原應受死刑判決之生命權,足見廢除死刑並未保護社會上一般人的平等人權,而有消費被害人、優待加害人的嫌疑,也有違反憲法平等人權之虞。

最後,討論我國刑法是否有保留死刑之必要?此取決於死刑對於犯罪之遏阻力,不容諱言,我國社會治安之維護,死刑扮演重要角色,對於危害社會安全的重大犯罪,具有積極的消弭作用,然而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亦不可不重視人權之保護。個人認為,既然反對廢除死刑係基於保護人權與平等人權之立場,死刑之適用自應以此為限,意即除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殺人罪外之死刑條文仍應全數廢除。

死刑之終局判決與執行,在程序上亦應嚴格審查與限制,以避免國家權力對生命權之不當侵害,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更應建立陪審團制,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以公開的方式,發現客觀事實,作為法官適用法律之依據,由此可分離檢察官或法官獨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權,避免司法專斷,將事實建構於已設定之法律適用上,因而造成人權侵害,這應比檢察一體的制度,更符合民主潮流與司法正義。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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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3 19:15: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5-6-13 21:28 編輯

的確是一篇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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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3 21:10:07 |只看該作者
說到這點,其實另文章有人看完也是有看法...
個人無法學素養,但一樣犯錯會被罰,但有法學素養,就不會犯?

他也是說時代變化,社會,科技等等演變....犯罪率升高,固然不應簡化是廢死使然,但然簡化成"廢死"可以降低犯罪,也同樣錯誤,而老是拿著數量不多始於審判不公而造成的悲劇,推到所有案件,起始應該是朝審判公平公正,而不是廢死就能達到司法公正.是不是達到公平正義很難,而廢死只要法令一訂就夠了呢?

我想簡單的"公平正義",以及"平等的人權",不該加害者之人權反而高於受害者.這些就不用繞口令,也不用有多少學養也能明白.
前面有人說到原因複雜不能簡化推論,以腦傷害來說,相對的現代學識更多,醫學更發達,人人都知預防保健,但到達什麼傷害也是難以斷定,精神科就診的比以前多的多,若說像以前無法就醫,我想沒人會信.
顯然的幾乎犯人都會用精神異常,腦有問題這招.以腦的問題,來傷害別人生命好像變成理所當然可以免責.時至今日,人心在想什麼,也還是十分的迷團,這種難以明確的東西.自然也就是魔鬼利用之處.
專家來研究犯罪,腦神精固然很好,但應是推出發生原因,以後如何事前預防,而不是變成是推論來脫罪免責之用,而不是實際用在社會防止犯罪。
國情不同,是如何不同,固然要專家才能研究出來,但中國人一向希望維持死刑的國情達8成上,為何極少數人還是背向民情,一直說是普世價值呢?難道他們活在國外,要做國外的政治人物?
另更我覺得顯然有問題的是,若中國人很難認定"社會公正人士"那為何外國人就可以?想必該國必有選擇方式,而且美國也是維持死刑.社會公正人士若無法認定,那法官及司法人員,說白了也只是考試及格,他們難道就公正人士?
更何況他們是否"公正",大家都是看到新聞,氣的要死,那不正是今日大家對司法沒有信心的原因嗎.因此把公平托於"一人",能勝於"一票團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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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5:36:30 |只看該作者
除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殺人罪外之死刑條文仍應全數廢除


針對這點, 頗有同感

用 "死刑" 去搜尋「陸海空軍刑法」就可以搜到24個
以前當兵的男生抽到金馬獎, 一定會聽到一個故事
就是在外島要改軍服, 千萬不能進入民房內
有人進去量身, 當下老闆娘身上衣服撕開... 一百萬
不給就是意圖強姦民女, 等著父母來領骨灰

被判死刑冤不冤 ? 天知道, 衣服誰撕的, 外人哪知
但陸海空軍刑法就是這樣, 外島又是前線, 不死不行

更別說外島逃兵... 死刑
空軍守雷達沒看到 "義士" 駕機來歸, 給飛過中線, 死刑, 還兩個

平民呢, 戒嚴時期, 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死刑
印象最深刻的, 四個年輕人, 包含一對兄弟跟著去搶, 其中一個還只有把風, 最後是父母準備兩口棺材去領孩子, 這有上新聞, 印象深刻

這些基本上都是違反了某些法律, 但罪刑上不上處死, 容有討論空間, 畢竟也沒有受害者因此喪命了
而且說真的, 是否四個人都是犯人? 還是有人亂咬 ? 天知道...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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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7:58:38 |只看該作者
樓上所述,特殊狀況,情有可原,刑量太重不當者,我個人認為罪不及死,那是自是當然.
但不管再犯,情節重大,惡意為之者,要一律不判死,怎樣也說不通.
---
馬寅紘在去年因殺警案遭起訴,獲交保後改名為馬奉孝,後來又涉嫌運送毒品,遭警方逮捕。法院判決指出,高姓國中生和被害劉姓同學不合,馬男等人為了幫忙出氣,在民國99年找來4名少年出手教訓。

他們先勒索要求被害人交錢,再從學校強押到台北市景華公園拳打腳踢,不顧被害人倒地求饒,仍群情激憤不停暴打,導致被害人顱內出血、腦水腫、昏迷、造成輕度智能不足等重傷害。

被害人原本是獲獎無數的運動健將,但傷後無法再參加運動比賽,改為就讀特教班。高院審理後認為,馬男曾受感化教育,雖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50萬元請求緩刑,但他不知悔改又涉入夜店殺警案,依重傷害罪將他判刑2年,期待他入獄服刑面對過錯、真心懺悔。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
看到這則新聞,法官的公平正義還存在嗎?用二年來換別人無期徒刑式的一生殘廢及身體受傷之苦痛,在加上所犯他案及平日素行.我只感到恐懼不安,因為意外隨時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我的腦傷又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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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00:03

作者:李殷財(律師、曾任檢察官)

我年輕無知時傾向廢死,當檢察官後,看著一具又一具的屍體、家屬的痛徹心扉,開始懷疑!偵辦三名男子因為好玩,拿武士刀,到小吃店猛砍客人頭部,等倒地後,又直刺心臟,一刀斃命。同時,還有一件命案:兇嫌先在三棧派出所用長槍槍殺警員,再搶走警用手槍,之後再拿手槍連開十槍擊斃哨兵。二名死者都二十歲左右,我看到二具屍體躺在解剖台上…開始意識到死刑的必要性。

小吃店殺人案的第三兇嫌在逃亡中,因車禍糾紛,就去醫院把人拖出來活活打死,他殺了二人;三棧案兇嫌也殺了二人。他們都背負二條人命,難道還要再給他機會?他出獄後,再殺人呢?這一條命不就是放他出來的法官、檢察官所殺嗎?這不是危言聳聽:戴文慶殺女司機,被判無期徒刑,「表現良好」,返家探親時,又性侵二名女司機,殺掉其中一個。苗栗有精神病患殺人出獄後,竟然在路上直接拿水果刀刺入老婆婆頭部致死。我看到很多殺人犯出獄後再殺人,廢死聯盟不是說殺人犯都可以教化嗎?應該給他機會?請問誰給第二個死者機會?

廢死聯盟主張廢死理由:(一)死刑會誤判;(二)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三)先進國家都廢死。但是:法院雖有判錯的可能,但法官對於死刑案會特別小心,除非罪證確鑿,惡性重大,否則,不會輕易判死。因為有誤判可能,就要廢死。無期徒刑、十年徒刑也有誤判可能,對殺人犯,也不能判無期徒刑、十年嗎?也要廢除嗎?

其次,我看到很多殺人犯上了法庭很怕死刑,怎麼沒有嚇阻效果?如果死刑無法嚇阻犯罪要廢除;那無期徒刑也無法嚇阻犯罪,難道也要廢除嗎?最後,不是每個先進國家就廢死,廢死也不等於先進國家。如果先進國家開放吸毒、濫交,我們就要跟著開放嗎?

79%的人贊成死刑,反對者15%,多數人贊成死刑,法務部還是朝廢死走。憲法及法律是人民所定,為什麼多數民意不能維持「死刑」,憑什麼順著15%的民意,花納稅人錢去說服79%的人說:「你們是野蠻人,我們應該向這15%的人看齊。」但最近殺人案頻傳:鄭捷連殺四人、情殺、對男童割喉…,廢死聯盟怎麼躲到頭尾都不見人?

有人問二個問題,廢死聯盟一直裝傻不回答:如果有人兇殘地殺害你的至親,你可以大聲說不要判他死刑嗎?如果你做得到,那就繼續廢死!做不到,就不要踐踏在死者家屬傷口高喊「廢除死刑」!至於廢死後,有人隨機殺十人,被抓後嗆聲:出獄後,見一個殺一個。沒有死刑,怎麼辦?是英雄,就請具名回答,才能服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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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A的絕歌:不見懺悔 只見消費被害人
2015-06-20 02:13:13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近來,一本名為「絕歌」的書,在日本引起議論;原因在於作者少年A,正是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的行為人。此書的出版,又再勾起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痛。

一九九七年二至五月,日本神戶地區,發生五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案,其中兩名被害人,甚至被割下頭顱放在學校門口,並在口中發現留有署名「酒鬼薔薇」的挑釁紙條,此案因此又稱為酒鬼薔薇事件。

警方雖在六月即逮捕兇手,卻發現只是十四歲的國中生,這對向來以社會安定著稱的日本來說,不啻是一大震撼。而因日本少年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報導,必須對其個人資訊加以保密,故媒體即稱之為少年A,此名就一直被沿用,甚至兇手也以此自稱。

日本少年法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此案兇手又未滿十六歲,故不能由檢察官起訴,須由家事法院來審理,再加以少年A的手段異常兇殘,法院即將之送請精神鑑定。雖然少年事件的審理不能公開,但因此案備受各界關注,家事法院竟一反常態,將此案的鑑定報告公開,遭批帶頭違法。

鑑定結果,雖確認少年A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卻指出其帶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加上家事法院的審理,並非在懲罰而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宗旨,故少年A被判處移送醫療少年院矯治。也因此事件帶來的社會震驚,輿論要求降低刑事處罰年齡的呼聲不斷,甚至對於少年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亦有質疑的聲浪。這迫使日本國會於二○○○年少年法修正時,將刑事處罰的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更對滿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重大犯罪,採重罰政策,以防制日益惡化的少年犯罪。

惟重刑能否產生嚇阻犯罪效果,一直是刑事司法的迷思,更值深思的是,只要不判死刑,殺人者仍得回歸社會,而這位少年A,也於二○○四年從醫療少年院中假釋。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至今僅與其中一位死者家屬達成精神撫慰金的和解,而備受非議的是,此賠償金的來源,竟來自於少年A的父母,於一九九九年所出版的「生下少年A的悔恨手記」一書之版稅。

如今,少年A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以「絕歌」之名公諸於世,即便各界批評聲不斷,卻阻止不了此書必然暢銷之事實。若又以豐厚的版稅來支付民事賠償,實難看出作者的真心反省與懺悔,卻看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又再被消費、再被狠狠插一刀的悲慘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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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4 15:46:21 |只看該作者
死罪可免~活罪伺候!!!廢死可,但立鞭刑........一死白了太便宜了!!!真得冤判,人生也還有重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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