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幼兒家長應該習得的重要資訊-請參考

2011-11-12 09:1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alibobo 於 2011-11-12 09:11 編輯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參考一下)有關家長們的權益
臺北市96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立幼稚園(含南海實驗幼稚園、育航幼稚園、國小附設幼稚園、啟聰學校、啟明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其餘各項費用由各校代收代辦。
二、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入(離)園者,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收費部分
1. 學期中入園幼生,入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應繳納全額。
2.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應繳納2/3。
3.轉入時間逾學期2/3者,其學費應繳1/3。
4.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
(二)退費部分
1. 註冊後、開學前,學生離園,學雜費及其餘各項費用全部退還,惟私立幼稚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新臺幣1,000元。
2. 學期中離園幼生,離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含預收學費)退還1/2。
3.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退還1/3。
4.離園時間逾學期2/3者,學費不予退還。
5.離園時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
6.全日班轉半日班之幼生比照退費期限退還學、月費之差額。
(三)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日、結束日及退費規定應於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各園開學日及學期結束日並應於每學年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未依規定辦理之園所,逕依公立幼稚園收退費日期辦理,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四)私立幼稚園得訂定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以3日收取新臺幣2,000元費用為原則,並應於註冊後於學費中扣除。
三、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倘有結餘,請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園應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幼兒平安保險事宜;另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不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五、各幼稚園之收費,以不超過本局所訂之上限為原則,但私立幼稚園若有教學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於每學年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後3週內,報請本局核定合理收費,其條件如下:
(一)幼稚園收入支出均經會計師簽證確認,會計制度健全。
(二)提撥幼稚園教職員退撫基金,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合格教師占應有員額編制70%以上,即每班平均達1.4名以上;薪資達公立幼稚園之70%以上。
(四)教師與幼生人數比例應低於1:15。
(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依規定申報者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六、各幼稚園應切實依規定收費,如有巧立名目違規超收等情事,本局將依幼稚教育法第19條及第20條予以論

引用:PCKIDS
2011-11-12 09:16 · 2樓
🔧 本帖最後由 alibobo 於 2011-11-12 09:18 編輯


新北市100 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17 條訂定之。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將三聯
單1 聯留存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得配合每學期行事曆,自訂收費期程。公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
1 學期自招生錄取公告隔日起1 個月內得開始收費,第2 學期在第1 學期結
束前3 週內始得收費,不得強制提前繳費;惟對家庭清寒或其他困難因素致
暫時無法繳費幼生,得酌予同意其展延至開學後兩週內繳費為原則。
幼稚園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收退費用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相關規定
處分。
三、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 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 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全學期(以4.5 個月計)收費。
(三)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按月(
每學期以 4.5 個月計)收費。
各公立幼稚園依規定應按月收費之項目,不宜強制要求家長於每學期初併註
冊費1 次繳交整學期費用,以免增加家長負擔。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生活動費為收支
並列,其餘各款由各園(校)專款專用,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支用辦理,
午餐代辦費、點心代辦費收取原則、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年度結算經費
結餘款之使用範圍、使用額度與年度結餘額度之限制,應依據本府99 年12
月25 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
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公私立幼稚園錄取幼生因故無法入園就讀者,如開學日前已繳學雜費,並於
開學日前提出放棄就讀並申請退費者,應全數退還。幼生於開學日後因故離
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 學費與學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2 週者退三分之二;入學後滿2 週未逾4 週
者退二分之一;超過4 週者不予退費。
(二) 學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4 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
應退還代辦費;超過4 週者,不予退費。
(三) 學生家長會費:開學前離園退還全額;入學後不予退費。
(四)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交,當月
不予退費。
六、公私立幼稚園幼生學期中入園者,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
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 100年3 月25 日北教幼字第1000209560 號函、第10002095601 號函 】
99.03.12
第 2 頁 / 共4 頁
七、收費基準
(一)一般生收費基準
收 費標準公立幼稚園 私 立幼稚園收費期間備 註
學 費7,000 元
全日制:最高不超過
14,000 元
半日制:最高不超過
9,000 元
1 學期
一、人事費。
二、配合教育部「5 歲幼兒免學
費教育計畫」,應於家長繳
費單學費部分增列文字如
下:
(1)公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
「5 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
由教育部補助」。
(2)私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
「5 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
每學期由教育部補助1 萬
5,000 元,全學期各項收費總
額未逾1 萬5,000 元者,則依
實際收費補助」。
學生家長會費 100 元無 1 學期
每位家長在同一學校只須繳交 1
份家長會費。
學生活動費 900 元
全日制:900 元
半日制:675 元1 學期
學生材料費 1,350 元
全日制:1,350 元
半日制:1,125 元1 學期
點心代辦費 800 元
全日制:1,150 元
半日制:650 元1 個月
午餐代辦費 700 元全日制:850 元1 個月
國小附設幼稚園如供營養午餐,則
依照營養午餐標準收費。
公立幼稚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支
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結餘款之使
用範圍及結餘額度之限制等,應依
據本府99 年12 月25 日北府法規
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
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
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設 備 費 無 300 元1 個月設備購置、修繕費(含房租費)。
雜 費150 元450 元1 個月
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
工作費、燃料費。
交通代辦費 無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1 個月
99.03.12
第 3 頁 / 共4 頁
收 費標準公立幼稚園 私 立幼稚園收費期間備 註
保 險 費
一、依據「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
平安保險辦法」辦理。
二、每學期每名幼生應繳保費(或自付
額度),配合本府公布之當學期保
費收取標準辦理。
1 學期
(二)公立幼稚園低收入戶幼童、中低收入家庭滿5 足歲幼童、特殊境遇家庭之子
女、原住民籍幼童、身心障礙幼童(含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
幼童、家境清寒幼童、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之幼童收費基準(以上各身分資
格之認定,比照本市同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偏遠地區(依該學年度教育局所核定之學校)及石碇鄉、烏來鄉、瑞芳鎮、
雙溪鄉、貢寮鄉、平溪鄉等。
(1) 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
家長自行繳納;滿5 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 中低收入家庭滿5 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3)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 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
家長自行繳納。
(5) 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免繳,
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6) 家境清寒且經里辦公處證明屬實之清寒戶幼童、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
(應出具証明資料)之幼童:學費減半,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
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2、一般地區
(1) 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
家長自行繳納;滿5 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 中低收入家庭滿5 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99.03.12
第 4 頁 / 共4 頁
(3)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 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
家長自行繳納。
(5) 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減半,
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3、特殊教育需求幼童(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者之
幼童申請學費免繳或減半,應檢附證明資料如下:
(1) 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者,檢附幼童或家長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
(2) 特殊教育需求幼童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議決公文及安置名單影本。
(3) 發展遲緩幼童未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有效期間包含規定之註冊繳
費日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
八、各項費用之減免,以各園收費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依據,逾期概不追溯。
九、 依據教育部99 年1 月7 日台國(三)字第0980219605 號函規定,幼兒倘有因
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等,致幼稚園強制停課所衍生尚未發生之變動成本(如
午餐、點心費等)之退費問題,依收退費規定或契約規定事項辦理,如未訂定
契約者,應依尚未發生之變動成本予以退還實際付款者。
十、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束日期應於
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如未以書面資料註載
開學日期者,本局處理相關糾紛時,得逕依公立幼稚園開學日期認定之,以維
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十一、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俾利爭議
時之依據,另各園收費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





2011-11-13 22:26 · 3樓
好難懂!{:4_144:}

我們都是跟老師&園長溝通要繳幾個月又幾天,全繳還送課外教學時數.
這是私立幼稚園好溝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