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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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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5-18 11:47: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年 05月16日
* E- s' G. Z5 r( G1 N# M+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0 T% F8 l4 G. Q& z+ n+ h" S/ C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4 @/ ~' z* U* ^  D4 @9 F! K9 t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0 w6 j" I+ ^, J9 ^1 H7 v8 V
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 S- l% z2 a9 ~) ?5 O  @

. ?6 F. {; x( O5 `; B/ Q4 S3 I# |  z% q
+ V9 ~2 u* V4 e3 K併科罰金逾300萬
( w2 P5 g! H3 d. d8 F0 v& f9 ^! ?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0 Z  q+ M' _6 O
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9 i6 D$ C8 Y- m6 U) t3 N# v" m
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2 `% y* Z8 |& O- `/ [2 Z8 M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2 z( R& N6 x9 ]( Q& U+ }
蘋果日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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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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