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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主委、財委、監委之資格應否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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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2-17 15:59:3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管理委員應具備何資格?主委、財委、監委之資格應否特別限制?8 Z- o$ i: h% p7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對於管理委員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而是委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規約制訂之。  
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五條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第七條規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P3 F. A# A; h, ^. v1 W+ N' M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i2 q. c: M0 A/ P! Q* k. W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u9 O+ U( w1 x* V0 e0 ~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Q3 |& I+ g$ t  o+ {6 H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P$ g# f: U8 W& y) X/ I0 H3 U* q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可為參考。 至於新當選委員是否具有上述消極資格,可以委員會名義函請
              管區分局代為查詢。

2 L/ I5 P; `+ I/ N4 s+ u3 n. }https://www.rclaw.com.tw/post-93-3432 H) E+ h' t0 o* B9 i
發佈日期:20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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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7 16:50:32 |只看該作者
我們社區是將後面的但書都刪除:    % B$ F7 v% N) y1 s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 D2 ^! ?" p4 B8 f7 U5 W2 u3 b, a2 D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
7 i  z. j+ I0 S; _9 K5 f' m2 T5 v三、受破產之宣告。* c. R5 q2 n4 |6 f- t  v4 P- {7 A/ z3 G: {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D' ]. y: ~9 L5 p1 k+ z- ~  ^  M6 ?) k* y7 T. X+ }( [0 j" E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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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7 20:08:03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8-12-17 16:50
& C0 W+ U) O; v$ N9 u我們社區是將後面的但書都刪除:    " U6 `6 O- _# s; H7 [( P8 x5 |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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