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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ud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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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流] 被要求調解-買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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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8 16:36:08 |只看該作者
1.要看買賣合約整體解釋上有沒有包含家具,如果有,那他沒有請求權% Z% x% G9 p$ S
. e) B5 e7 x4 E  l6 I
2.如果未約定,從他和你及仲介的對話,可以說他以默示意思表示拋棄了其他物品的所有權,除了鍋子以外。依民法第764弟1項規定,他對沙發的所有權消滅,嗣後不得為任何請求,12月以簡訊稱要取物品回自屬無理由。這是您要否定他沒有所有權的方式。
% z8 J! g% ?$ V! }8 I
, J, y/ ]* e4 f7 h! Y
/ m/ A, B7 g3 q- J0 C% f' w3 O3 G3.如果您承認沙發是他的<不同於2.您要思考您的主張>,那您要強調您是善意占有人<有惡意占有人的規定>,依民法第954條規定,向他請求保存沙發的必要費用,例如租金 皮革保養費等等;如果還有改良沙發之支出,也可一併請求。$ n$ u7 s4 E, W0 h$ a8 `

+ Y/ ?) U5 h4 s! f/ p& m! J' }, Q4.沙發的範圍,我認為只限於該套沙發,保養組是什麼?如果是清潔劑,非與沙發毀損不能分離,自非動產沙發之一部分,不在沙發範圍。
  x/ Q+ A, k4 J. i( Q4 Y
7 k1 \+ I, t7 c' h如果還有疑問,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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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8 16:49:58 |只看該作者
原來買屋也會遇到這樣的爛事,我一直以為我們遇到爛房仲已經倒楣八輩子了,祝福你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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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8 17:01:29 |只看該作者
網友们實在太可愛了, 本來也是很生氣, 要跟他周旋到底.  冷靜幾天後想說繼續下去, 我心情肯定不好, 所以才想說東西都還他算了. 但又怕他需索無度, 沒完沒了.
3 v% a, g1 Q; U& W我沒說的是, 他會如此反應應該是我跟他要休地板的錢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35" -- 我自認倒楣付掉了. 但是他卻另起事端...唉. 要怪我自己嗎! 真是遇到貴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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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8 18:23:18 |只看該作者
Audrey 發表於 2011-3-8 11:27
7 D& M  A! D: r) B剛過完完年, 就收到法院通知. 前屋主要求法院調解. 要我返還合約未註明家具. 其實這些東西也不是不能還他 ( ...

2 ]9 }9 S3 V2 V5 s; P; B; ?" v# o' e請參與和解!- \1 s( X9 \( w: L" u1 O0 R
參照合約點交日。
/ y6 d# a" l, }, p9 p4 `( ?% J6 }; z: C, s4 C
買方是沒有必要替賣方保管任何物品的義務。
6 U; k9 Y3 V7 [在點交時,賣方就得將該移除的物品移走。
. U. G7 i" e; f, v* B若沒有移走,那麼又在點交過後,
/ a2 i: z/ }- v, Q- ?; ]' j9 B買方已經成為新屋主,有權力最於屋內的任何物品做處分。/ b4 G, @, I5 n0 g
所以請在和解時,附註這一點!+ z5 e, g+ _3 d' m8 s
2 w: O0 x8 n: R& Z
若和解失敗,要對簿公堂!
5 b( p. f. O5 @3 L7 N! l那麼也請你不用緊張,因為若照你的陳訴來看!那賣方任何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 |& G1 O& ~; Q/ I+ b5 N/ ^除非合約中有請求保管的項目,或原屋主信件(可轉投遞或退還郵局「查無此人」),0 Z3 _% B; M5 L/ I% |1 n
除此之外,你沒必要對於原屋主所遺留下的任何物品負責任。0 b0 n: v$ X9 x: n3 m
因為你沒必要替他保管任何東西,成為新屋主的你,對於屋內所有物品都有處分的權力。
/ k4 n* l9 W+ ~6 k) V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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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9 10:37: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wang 的文章+ l0 x2 H& W' c% @, R2 _# R
3 d% b- h$ m, w3 ^4 `1 x
謝謝, 非常感恩. 下星期在法院我會比較有信心. 結果在跟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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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9 11:08:52 |只看該作者
以合約約定為主加上房屋移轉日為基準日即可判定你會不會輸, 以這個案例來說您不用擔心可以好好的跟他號下去他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他還要負舉證責任除非他之前有拍照並證名那個東西是他的........總之他告你是很難的.......就給他告吧他會賠了律師費及裁判費...............我的建議是給他告.....如果你有閒的話........
仁者無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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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1 22:35:19 |只看該作者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台北市高姓攤商不滿32名攤商不顧他的優先承買權,將土地賣給知名投資客劉媽媽,提起訴訟。法院判決,32名攤商在高男給付新台幣1億700萬元後,須將其中2戶店面移轉給高男。
+ b; r" H/ u) l
4 ~, ~6 I, r, f+ {! P
1 ~8 @6 n8 c# T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高姓男子於民國74年間,與32名市場攤販共同買下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巷內土地做為市場攤位,但32名攤商於96年1月25日,與先前標得帝寶的房市投資客劉媽媽簽約,將市場所有權賣給劉媽媽。- U7 j9 S4 i0 O3 Q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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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法的特別規定,共有土地的菜販可以優先承買該處土地,攤商也因而發函給高姓男子,要求高男依法應在10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5 t7 v3 Z. F0 u. T# b) S% n.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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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 h$ u" p. p2 L8 k7 m判決指出,高姓攤商當時因為在信義市場賣菜,3天後才輾轉收到通知函,他在收到通知函的10天內向32名攤商表示將優先承買2戶黃金店面,但攤商認為,高男表示優先承買權時,已超過10天的法定期限,仍與劉媽媽完成買賣交易。高男認為權益受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自己可以優先承買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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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D' B" W6 p% Z. c( {2 d  j! q5 h1 k* I
法院審理時,其他攤販主張,發出通知函後,第2天就送達給高男的其他親屬簽收,已合法送達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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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菜販在台北市信義路的市場賣菜,沒有跟簽收通知函的親屬同住,認定親屬代收都不算數。. T7 ~. U: v2 o/ M8 O$ {& f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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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真正計算時間應從菜販確實得知通知函的時間起算,因此判高男勝訴,只要付出1億700萬元,就可以取得黃金店面所有權。1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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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 a+ r0 z$ U! K
草莓軟糖.甜蜜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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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5 18:31:56 |只看該作者
真是氣死我了!
8 P% S$ Z8 q- V1. 對方說他要求我無條件還東西. 保管費 - 一毛不付! N; A1 N" D+ R1 E% [3 `
2. 法院調解庭沒時間給我說明--因未後面還有很多人. 最後給3分鐘. 我一講完(還一邊看表), 就說調解失敗. 直接上法庭" J  G' a; q$ F7 g
3. 但後來詢問的人有告知雙方如果告下去結果不會如預期. 還算中肯.
2 ~% q3 B) `$ V% y4. 合約中有關"清空" 交屋, 賣方還是有請求(返還)權, 不必舉證.
: R+ J- a' t( H+ M# Q
3 q8 K: i6 Z4 ~衝動下真想把房賣了....看到就生氣..  提供各位個人經驗...合約一定要寫清楚. 要不然交屋時, 也要請對方寫個切結書!
) h0 v+ C4 X+ E& O+ A& S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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