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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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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W+ r( U% v* ^$ Y9 G( N# k
$ S6 S; x+ G9 c: ?" W5 ?( p' k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r! e- {" J' x5 A8 B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 Q* Q2 o. M1 i: o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8 C$ I3 r, s! G0 V4 ]6 F) r) |' W
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 p# R4 m$ W! u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J2 u& C$ D9 u& g' Z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 V+ A. A: w; i; w; ~. \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M, @4 _: ?: p# d9 j8 V9 K- \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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