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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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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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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 n# {$ B8 z2 R- x3 R3 o-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 A% N; Q$ ^, [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0 B. k  X1 k4 g* K: e3 v* W; t+ ?3 _4 V) a( r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8 u8 y- T& t8 l+ u) o* H" I( u* D7 f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 H5 X' g1 I: c/ _. u0 l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 g, z" q, f+ V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 I% \8 \+ \% `+ l/ r7 C5 N罰,亦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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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7 e, U' @' V: Q) g  h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 m4 x- h* \# |6 o8 N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
& o8 G; k$ k; w9 e" u0 S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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