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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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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5 14:58:1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90617337867619115549 X: v5 D' E! W. P

2 {( X' a1 p2 c; C! V8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3 c1 M, \: |6 b  d- K0 x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
% ~: Z8 v( E! k+ T8 O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k9 l0 \3 J1 R* j9 K; H( ]+ G
% e1 d, g3 ?2 @+ G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
. _  Q  |$ L( P% K8 |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 c8 D+ W3 r7 @1 a( b
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t& @% F( L1 ?+ n( u
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 q! P( j/ S" v1 r% ?/ \- p* U: L
罰,亦不得列支。6 I% |+ j% i' s: I: a7 ~2 |6 h

" e) E# a0 s/ a' g2 A# U! w(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相關規定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7 a& v2 |2 m% ^0 `4 H2 s# r
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0 S' n. p. f: S' a
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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