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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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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 }% j; N) D. Z8 e8 e
$ `% T* A# {  j7 G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D+ y3 w0 J3 A# ?" u3 z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7 F6 w7 Y$ o& b( y9 w) ~8 y( [2 ^: t: h6 e3 i4 u2 r2 z7 O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O$ s. l  S2 F- ~5 o& @$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l5 O6 Q' z. Q  S" Y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n8 D8 b/ Z& f9 N
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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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0 O* c- _7 j2 O, R8 ]1 U$ Y4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J  @* s( s# R6 R6 n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 T; O$ H* ~: f' l
/ E' R' w; J- i( M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 U/ O: X1 e5 {' x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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