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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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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1 B" b& o- v9 A) g8 t
& d9 i/ s9 k  p% Q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Q1 a% x. R0 W1 u. h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8 ~& e- ?% P7 F! Z$ s3 b
. {3 H/ K' B; k+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Z; f7 J; q1 S,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5 @% t) S1 f- e4 c5 C0 j4 I* {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 g! _0 a& w8 `& U$ Q; ?" Q4 }" a7 t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T, \9 D& g: _4 p
7 z; z# k6 Z' s7 v; B8 ], w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c( e) r% `2 v$ l& K: E5 @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3 t/ R& E3 F- {8 {% E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D5 h) J7 ?; J) N, I; U
6 a# n! t2 w$ i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
5 e7 w, x  j* j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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