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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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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9 15:42:1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ntpcpb.org.tw/01news/02view.php?bull_id=48485 d" L! D$ ?9 k- O# ~
0 _, Z6 h9 x. a# T2 Q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 ?$ w: M& R+ l) |
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D' q8 @' l- S' J1 @! s
0 _" [" F1 D+ Z+ [- b* M/ u$ y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l* w& L* t4 v5 \/ P
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 ^  h4 q$ b" F3 l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
5 ~; l: k; z* U9 u& R* d. I* x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3 W& _5 W* T3 l+ i- [) Q; q- i
* V$ Q- Y+ D& @: X( x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 u1 S& Y! G0 b1 P. f
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 l9 l9 l2 g- Y  h1 u% F6 j
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5 U5 I$ x0 T, t& d
1 e  x; d' n+ U# t9 ?) Q( N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7 h* [3 f) M/ Q9 X8 T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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