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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停車場違規鎖車執行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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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7:37:1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ang-35 於 2016-4-20 02:48 編輯 , B2 A2 }# i+ Z8 ^& c( z% w. w6 ]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09:58 - a! q9 P6 m' C( @
我很討厭在一些不太重要的點上討論,不但沒意義,而且浪費時間。
, t5 v- N, r+ L0 B一般人跟你講的,你可以告,是基於你的訴 ...

4 @' O& x2 I( Z  j8 ~6 t# ]# c2 D. e! {' Q% F  g2 j1 b
既然是論壇,您若不認同在下的看法,儘管提出高見反駁便是,
% ?1 }' L, @1 k6 y,咱們再互相商討最佳解便是,何必如此惡言相向,豈不有失風度。: \7 S/ F! X3 h8 d- z4 y: L
/ R, j6 I8 U# K% r: E7 l* M% Q' R6 C
社區規約充其量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生活公約,
. f  a5 M& u, B5 S  N/ b#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需報請主管機關罰處,
: j1 |3 o/ u! d3 F- s何況是法律位階更低的規約,在無法源依據下,焉能逕作處罰。* P8 D' n6 E& y2 L
( T! c! Z8 l" d, P( u% g: b
行政函釋乃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裡面,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o  Z3 C8 P  k& {0 B、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對人民雖無法律上之強制力,# t3 M& M7 D# W  C0 y
但也表達出其對某一事實在法律上的適用範圍的看法,仍具參考價值,- e! C1 N: t3 k8 c- Y8 @/ z5 n! w
在時效性上,打官司曠日廢時,行政函釋何嘗不是另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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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7:47:01 |只看該作者
kasa1107 發表於 2016-4-18 16:31   `( }7 u* b# m" F& A
樓上各位先進,我這邊提供一個淺見:
* H  {( Q4 D/ X- }/ F8 g, d
- Z- R7 b$ ]6 F7 Y3 B/ ^' N1. 公寓大廈管條例的設置精神在於其條例的第一條,

8 w3 g: `  u: {' E3 t停車場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為專有部分,使用地下停車場必然須經所有權人同意,行駛在車道上為共有部分,訪客當然須遵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以上淺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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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7:53:34 |只看該作者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8 17:19 & P) k/ W; B7 E, K* d) b* q/ Y3 w+ j& g
你的論點是依法論法2 }; s, q; T8 m: x8 n2 _, U! y
但我的論點只是情緒性的在反應個人(或許也是多數人的)心聲
4 ^# |% \4 a, @' Z( d所以也沒必要混為一談
+ M- Q% F& I: v" E) p0 G  m
法律本來就是約束社會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
. b' S% j4 I; p, ^: W8 w  B  H是最後一道,不是第一道,* M- w5 E5 ]7 y: K/ `
一個不違法的人,他在道德上未必是個完人,
) R* I, @* \# Q3 O所以才會有很多合法但不合情理的事情,
( ?4 V; c) A$ {
; u. m9 a) ]% O! O易地而處,我的車位遭他人佔據,我一樣會不高興。
' [8 U, T2 C8 A, \3 q! M但今日您認為鎖車合您心中認定的法,
/ V, q4 d% }3 _/ p& v" T那來日會不會有人認為砸車、放火燒車也合他心中認定的法呢?2 B  f* J/ S1 _  E8 h& p
6 g+ z1 |8 D; R7 _: W+ X
我守法守規矩,那是因為我願意守,
" b7 Q$ K4 A  f" c4 B: A3 \至於旁人遵不遵從,不在我考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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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8:17:1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17:58
3 c; b: Z& F! P# F- Z不是論壇就可以上來胡說八道,不是你認為的事情就可以公開討論,你的言論沒有違法違規,至少也要有道德良 ...
: W8 m) g  Y% }  a8 u  h

* Z3 n2 R6 A& y3 V這是一個平台,大家可以理性討論,在這理性過程當中,你敘述中我也學到你的實務經驗,但是你也不能限制我在別的專家學者所提供的理論與實務中學習。
9 p/ M" O6 ?! L4 K$ s具有所有權和專有部分,未必可以允許恣意使用,仍須受相關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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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8 19:04 編輯
( Z1 W+ h: ^) b6 q; x' z3 l! W- n; b1 s% a  |) z
況且有不同意見,在理性溫和中表達,並不是攻擊,也不是藉此否定你的意見,我知道你極力陳述,必有所本,但是法官參不參採是法官問題,不是你我問題,所以訴訟有時須經三審,終審時有時還被大法會議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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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9:48:3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況且這個違規停車,受害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的問題不是沒辦法解決2 g4 `8 [; ]4 V
第一線,你可以要求物管公司有所作為,在第一時間,就須即刻制止,如懈怠作為,條例,規約及與物管公司契約均有課責履行義務,如不履行,自有違規及違約方式處置,管委會也須負義務處理。9 S# v/ ]$ o% t1 S* Y
假如物管有依規即時制止,違停者不從,自有前揭李永然律師所提民法條款當下處置,如已停妥,即可請主管機關協助。  K5 J# T; \8 |# v; A# V

; A1 P! `) D8 f+ P* `% \" D; f1 c前揭行政機關所提供的意見,並不是行政函釋,只是提供管理者及被害者的救濟管道,或請行政機關行政協助。
0 ?" s$ w8 N; e9 W3 t假如要提刑訴,就必須要有竊佔意思,外在連續行為則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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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9 01:01: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9 01:07 編輯
. d9 T* {' m) Z# E+ d& t) W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23:31 ' e3 [' j) n( y# G8 L# m( R# u& @
發哥:你到底是上來幹麻?說真的我看不懂你要表達到底是甚麼?1 ?) \0 V5 N3 s
& |% w; D9 _7 V
你前面還振振有詞,引了營建署的意見,說此 ...

) y5 X3 K3 ^1 U6 l$ w  j( G2 f8 V7 |6 [
我提的行政見解,讓你誤解為行政函釋,我抱歉,
3 g: v& X5 i! t) U3 n& W% K" M$ Q0 I# z* s( ?
我一直強調之所以引用行政機關之行政見解是他提供了主管機關、管委會及物管公司應有的作為,
& y0 [5 s+ Q/ U4 |* s, e0 E+ S及權益受侵害者循民法及刑法的救濟管道。
: M# X2 B/ J* f0 y+ J
5 o+ L5 `! N; O) W0 i( R. N至於推展到行政函釋才會引用相關專家學者資料來說明行政函釋之效力。
  z7 q( _+ \/ ?0 O9 y8 Q1 j% v5 i  O/ l2 K3 B0 @4 {& ~, N; C* f8 {
至於竊佔罪須有連續性的行為是wang-35大大的提醒,我回應他行政機關見解,也只是提醒有可能觸犯刑法之竊占罪,並沒有把話說死。* T7 t  ~  O8 s& z
4 z3 y, C; ]9 ~5 i1 B& n
你把本專題所有對話看完,就會有所了解。
1 z: B0 z$ b# L$ p4 u6 e; C. T
: R1 C# L& g- R5 v" H; @$ A) f/ \我前樓所說的話,就是一個完整的救濟管道,有否效用,應可受檢視。/ k! x8 @, f2 {* t0 ~3 I! S

9 j5 K! t2 Y& `. S5 u& I8 S5 N- Q! @* q: T
補充:救濟管道應該不只是報警或告上法院。/ t  H# h/ @0 J0 n"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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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4-19 08:25 編輯
3 m; u3 s+ q# P' [! Z: ^+ q5 K# x% E
若外來者未經許可即擅入社區停車場停車,是否可引用刑法第306條?! W9 E6 X3 s4 ~/ |: e' G% Z

/ D: o" h" B- h/ ~7 q, J1 F) V# c4 Z. D. i3 f2 y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r3 t, {% b( v4 z3 L9 i
$ I. n3 H; V5 y+ E/ c) I1 p4 W9 z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4 N& S; b/ n2 G2 r" a
) v2 m2 M1 }* z1 {% k- ^- Q+ v
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0 Z2 Y3 [3 z; a5 o7 ~# B" O

; `: u7 R. e  F& H' q9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2 d1 c( o* @: E# p+ }

. I: I  n$ T" t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111101000015KK16585

" t+ P) w& A6 X: @9 H" k  u& |+ L  c' [! [5 q; n
若因某保全或工作人員私人行為,准許外車入社區內停放,應屬物管合約商的責任.
+ z( Y( M% P: m4 U9 n  K: P; {* g9 p9 A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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