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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ggieli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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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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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9 ^8 F4 S( q& D  ?6 u

; B2 ~; Y# x) @+ ^9 h6 b  Z0 a# p7 R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H# J4 n! V) `. L" z1 G' D( ?( P+ z, |2 `- H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0 H1 D2 |$ z  m; B% i: C# A

0 H4 [1 g2 T8 R( c  c- E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7 x: @6 N9 {2 G) c& t# H
4 A2 z4 P+ v+ @$ r; [1 N4 `
, u9 Q) A" D& S" w3 A  L' Y3 _4 M) {0 i* V! |8 u0 W
; m9 U: J0 `3 o1 Q' L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9 m& r6 \( m4 j$ t" V3 ~/ S) N(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I3 E2 R- J! z0 i
  q. {5 ]& B" e" J/ K$ ^/ w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 L- |/ r/ C, \6 r9 B
  v* q1 r9 h: Y" f6 H$ G+ V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y9 L- }9 g' q$ v1 b

' K( p5 A' Z  H! ~" ~; y  l8 Z/ U( a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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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1 i. @; \1 L# x3 t: d$ `0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U) A, T6 T2 S; g- T% g# v

. D4 ]5 ^4 L# T% V, }% b9 E. J. r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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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11:10:27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 {9 E  g. [- Y, u$ y/ x1 y' e6 s
! L( h& R- a' k- n; B: k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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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08:40:55 |只看該作者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0 h2 E7 y  ^$ J! Y- X" J
5 S2 M  \" ^* S  A  b0 {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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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11:37:12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8 H: L# T9 U) L) H1 Q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 c1 C) k9 L& F" W' M3 A

# l( |& `' K" F) L"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 f0 k) J: u/ O6 X* r. {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6 u) x7 @* V4 B' X" d5 l$ b
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6 w7 v% D$ N- F( {
6 t  |, b# R" B9 b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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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5 10:14:24 |只看該作者
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
; x) f' j! x$ ?6 v9 F- h民情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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