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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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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有誰知道?遠雄藝術大道每個路口的小圓球為何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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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7 08:41:14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22:39 8 U) e; G9 U- _$ t7 D
丁大
9 A% P! z0 J( m# @+ M6 l! P8 V6 c
人家是州官...

7 Z3 G6 F1 q) {2 j* U$ L放把火正好來烤人肉BBQ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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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1:37:11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5-6 09:05
: _# t& {# M$ F/ S' R政府作事不應像強盗一般。/ P0 Q( I6 P0 T" F2 ~
依營建署對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學勤路上各社區 ...
# @; \4 \# Q+ s8 Y- p  p8 i6 o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係指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W2 ]/ u6 ~" C
    地方。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 m) x8 L) Z2 b$ b# `1 v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P0 l0 ~- H) e+ o+ {上開規定並未規定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
& U( L$ m  V/ K* N5 b" E9 o*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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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3:51 |只看該作者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
( P; F/ g& a4 G; ~- Y( D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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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7:44 |只看該作者
以退縮綠軸為私有地,規避應負取締責任,令人不解。
) |9 F. S% q; x, Z3 O2 }# }
% w& f; h& d* W5 e* Q, L# `人行道本不該設置障礙物,警察機關應主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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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21:00 |只看該作者
同樣的,人行道本是讓人行走其上,如有機車或障礙物停在上面,影響路人行走,當然應予取締,何況機車走在人行道上。不要以退縮綠軸規避取締責任。9 p9 Y2 ~" X3 @1 y" h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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