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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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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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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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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1 t9 K* ]' ]# b0 b4 H: t5 q( d2 w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6 X- A: l/ z, j: v" y
! b' |* N2 D/ y, z5 x
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2 p" d4 C, C) T
& K  f8 w* t# m9 ^9 R9 T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0 {1 m- N( ]* V) \
% T0 Y6 `# N9 l" b+ g6 K4 I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v) _( f2 L8 I% e
1 @0 T6 i. H, v# Y) |# s9 t3 V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c2 o3 m0 H) c& |2 m, B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3 L% `! H1 b5 ]5 R

) G$ [, f( M. f+ s) {5 J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u' _/ l" C9 ?( L8 d)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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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g' O5 L6 z8 d& c, Z2 V" W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W1 l2 T1 r7 O+ q4 n5 ^
$ n0 V0 G$ _, U/ y$ M% n0 H; \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1 E: B9 \8 L, Y5 P

) k% H% F. c9 a) L, @2 o
8 m0 C) o2 R% I4 y7 d! j3 F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6 I: D. |# ?, y, a; F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1 ?6 L- j/ ]. U) T  \6 i& @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0 J+ _" [. x/ L. W& b& W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 h7 Y5 g' O: U2 W8 M5 B6 @
/ C2 W9 a6 A* _) Y# Z  K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u$ X) a& ^# Z* W5 B4 d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G. S- G. X, Z7 ?3 K1 \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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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4 [7 Y8 n$ V" T& f* D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4 S1 z5 r8 u0 w" }: V" V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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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 |) y; b" H2 o/ I' T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 w" u4 a8 Y5 s; c# \7 w- i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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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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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5 w2 I9 G0 `7 n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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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 Q1 B2 @% g! W& `6 V4 [, L/ h3 ^5 h& ]: o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5 L4 g, c+ @* s' p4 I
: ]7 g' p# R, d/ J6 S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4 C& F! t/ g% Y7 E% h$ ~/ a) P7 h3 s3 `& [2 f9 S) e$ ~. Z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 a5 U/ V% h3 z  ^
  y2 w, u4 W6 s: d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q! p0 w9 U& P! w) [
4 j4 p1 I7 n7 L( c9 f9 W; p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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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U* q6 [4 L- y! j# o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8 r" R' r6 P- _" `' b; J

' c# [7 @2 J(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2 x. Z4 V- ?- a0 P& O8 I; H& H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Z1 l+ Z' o0 M; ?.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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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W7 [" E3 N; K* f; O4 \  N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C4 V9 G" O% X ...
. o. H/ i7 i( i; h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3 s/ y# S9 e! i( |3 x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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