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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帳戶未辦掛失 遭法院認定幫助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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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24 17:56:5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帳戶未辦掛失 遭法院認定幫助詐欺3 s' E9 M  b; i: _8 O9 j

1 w6 u6 g2 R) b0 e 更新日期:2010/03/2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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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 |' Q% T$ E% G( f! ~! k; z(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4日電)1 名女子涉嫌將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遭法辦,雖然她表示因不慎遺失提款卡等資料才被盜用,但法院認為她曾受高等教育,卻未立即辦理掛失,認定是詐欺幫助犯,判刑6個月。$ |$ h$ b" @. b1 M6 U%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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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曾留學國外的鍾姓女子,民國97年12月2 日至銀行開戶,但開戶後3天,鍾女的帳戶即遭詐騙集團使用,騙走1名被害人新台幣30萬元;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將鍾女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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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F6 w! p6 w北院審理時,鍾姓女子表示開戶隔1 天,不慎將內有存摺、提款卡、印章等資料的手提袋遺落在計程車內,當時因認為帳戶內只有開戶時存進的1000元,損失不大,因而未至警局備案,2 天後銀行人員通知她帳戶被管制,才得知遭盜用。4 g. y# a5 ^) r;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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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姓女子並向法官表示,多年前曾遭詐騙集團騙走300 多萬元,對詐騙集團深惡痛絕,再加上自己接受高等教育,家境十分優渥,沒必要貪圖販賣人頭帳戶的蠅頭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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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s" g$ A; X3 j9 u( i; K! D3 G但法院審理後認定,鍾姓女子開戶後曾更改提款卡密碼,若非蓄意提供,詐騙集團根本無從得知新密碼,且鍾女受過高等教育,理應知道帳戶遺失可能帶來的後果,卻未第一時間辦理掛失,因而認定鍾女所言僅為推卸責任,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9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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