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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政治人物關注且要推動修法了....
* l$ k: O6 \9 E這才是值得我支持的立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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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流浪犬貓,動物保護法應修正
$ z( f E9 N, N2 O2 x# i' ]2010/10/04
3 T5 i# W/ i2 H5 K g& b由於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無法改善嚴重的流浪犬貓問題,立法委員高志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朱增宏,以及社運人士黃泰山等人,於今(4)日世界動物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將提案修改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設立動物保護之專責單位,並設置動物保護警察及動物管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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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e5 O; v6 u& S0 G立委高志鵬表示,台灣雖已訂立動物保護法,但政府對於流浪犬貓的政策,長期以來仍然以捕捉、收容及撲殺等「你丟我撿」的消極方式對待,導致每年撲殺近十萬隻流浪動物。政府帶頭以殘忍的方式進行捕捉及收容作業,連帶使民眾認養意願低落,社會也頻傳動物虐待事件。1 x0 J, x3 |1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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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認為,流浪犬貓的問題長久受到漠視,主因即在於主管機關未設有動物保護專責單位,導致流浪犬貓像清理廢棄物般遭捕捉,關在收容所裡12天即處以「安樂死」!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一直到去年才設有「動物保護科」,但卻放在掌管畜牧生產的「畜牧處」下運作;至於地方縣市政府,絕大多數都是由農業局下的防疫所兼管動物保護業務,經費、人力皆不足。因此,希望修正增列農委會應設置動物保護處,地方縣市政府應設立動物保護一級行政機關,以提升層級方式增加人力與預算,讓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能夠強化執法能力,以專責執行動物保護工作。7 M, l/ y0 J* }) m& y
; l; Q/ `# L# D2 y高志鵬表示,若政府機關有行政怠惰情形,將比照環境基本法中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動物保護團體也可提「公益訴訟」,以督促政府。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以定期檢討政策成效,讓社會各界知悉主管機關落實動物保護及維護動物福利之情形。1 @& k6 `) S$ y2 `6 g3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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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說,為了讓流浪犬貓之捕捉、運送、收容、安樂死等工作,能用人道且專業之方式執行,主張將動物保護法的「捕犬」業務更名為「動物管制」,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動物管制員」,以執行流浪動物之移置與保護工作。政府若能採取人道且專業的動物管制作為,將可帶頭鼓勵民眾認養流浪犬貓,降低民眾對殘忍捕捉及髒亂收容環境的反感與疏遠,並可加強飼主對待寵物的責任心,進而建立民眾、動物、政府三者之間的友善關係。9 O P/ z0 c- r) v6 g8 Q" A- ~
# S. @2 y! ]7 J8 J% N高志鵬說,動物保護法雖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取締違反動保法之案件,然而立法12年來,全國專職動物保護檢查員僅31人,31人中具公務員資格者僅10人,其餘均為兼職人員,不但流動率高,遇虐待動物之現行犯,或民宅有動物受虐情形,並無立即阻止犯行之權能。因此,蘇震清等主張在不增加警力的原則下,修法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遴選設置動物保護警察,施以適當訓練後,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工作,以有效防止動物虐待事件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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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 F* Y2 }9 I' {- z6 }6 V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朱增宏提到,根據該會的調查報告,民國87年制訂動物保護法之後,每年各縣市收容、安樂死的動物數量不但沒有降低,反而逐年增加,十年來遭到安樂死的流浪犬貓約65萬隻,這顯示流浪犬貓的問題並沒有因動物保護法的制訂而獲得改善。凸顯台灣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對於動物福利政策的漠視。% ?. ?: K3 e( {6 q: f( 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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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黃泰山也指出,從9/25到10/2日,8天「為流浪動物苦爬」的行動,目的就是要為流浪犬貓請命,要求政府應從源頭減量,以認養取代寵物交易買賣,末端的捕捉、收容更應以保護動物生命與福利的原則實行。因此與動保團體共同提出多項修法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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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主管機關正視目前流浪犬貓的嚴重問題,三位民進黨委員將提案修改動物保護法,希望建立對人與動物都友善的一套動物保護制度,以避免虐待動物事件再度頻傳,並藉以奠定飼主責任,落實生命教育,讓台灣能有更美好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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