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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 l( z& E, v* S' u3 b7 a9 h可是 車位應該是屬於私人財產不是!? 權狀上的大小跟實際上的大小 就已經扣掉公設供大家使用了
4 I7 D% H' R O. N為何還會受到條文約束?. |+ y7 j' x4 F% Q9 c8 I- `! x3 o
寧靜海大~~ 我對管委會不是很了解, 但是感覺上 私人財產應該不屬於被這些條文約束的範圍內吧!?; @( Z% k) b. B# @( e- P
如果有啥我不清楚的地方 還請你多包涵, 畢竟依照你說的方法去溝通, 但是感覺委員們都有一派人馬在掌控
5 P/ s6 g" \- [5 [& y' `! o如果要找相同立場的住戶,只能說難上加難, 畢竟當初買大車位跟我有放腳踏車需求的住戶可能不多, 還真不知道 該怎樣跟這些委員們反映 : F, }; u% ?$ r1 |6 i. ~0 ^9 ~
+ \% c9 x6 L [1 r, U! c 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不過私人財產還是會受到法律或規約的限制,舉例來說,在自家窗戶裝設鐵窗,就可能因為違法而遭拆除,或者在自家住宅私自營業,這也可能觸法,還有空地長滿雜草,地主也可能因此受罰等等,這些例子都說明即使是私人產權,還是會受到法律的規範。
; y1 K- p% {& r0 W* @8 M! m% Z( G1 ^
也因為這樣,我才會建議你先釐清所謂限制停車位停放腳踏車的規定,到底是屬於哪個層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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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 |1 m) N) ^9 G: F* e1. 若是「社區規約」的規定,建議提條文修正案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進行討論表決,管委會基本上只是規約的執行者,只是依照規約執行禁止動作。
, u& S3 u) k }) }
+ {! j4 e4 S( X' b2. 若是「社區管委會決議」、「公告事項」或「管委會自訂之管理規定」等,則建議提案要求管委會重新討論,若擔心管委會不受理,也可以集結社區其他住戶聯名提案。
2 t& N, }8 R, z" C( \
; M$ P. t7 U. u, d
. o# \, s% q3 W7 k1 I# d* D* N 不過之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結果敗訴,這說明管委會的決議或公告未必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若貴社區規定停車位不得停放腳踏車或機車,你也可以直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一般來說社區相處儘量以和為貴,建議先溝通協調吧!( `: a' j& I- j, h
/ ?: ]) E4 n: M" h3 d另外,附上一篇網路文章「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原則上社區規約確實可以對住戶如何使用停車位甚至店面進行規範,這一篇文章有詳細的說明,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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