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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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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8 a0 z7 G# _6 A' g: [% t/ _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8 Z, M4 M3 s! @' v2 H, d

/ p2 O  R, a, K3 e我還是沒搞懂耶...

) p1 x9 [) l9 |; T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7 ~# i( M8 O# }# b' d3 t# L
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Y- L, W! R+ S7 Q
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9 v$ w9 G# E" ?2 A
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3 B' {8 R; {* b5 E2 K
& [3 j# u+ X6 Z0 q; z  u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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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a5 }" [5 a9 ^$ Z
1 A6 G2 j; T1 E, ]' s& R; h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
" _/ S$ t. I( q2 Z# w* S" |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
) P5 M5 u7 O5 D' ?2 a) _$ Y- V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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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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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7 F5 ?' u. Y8 E; n$ g3 @& K: T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 X6 P( f; L( P- v" V" h0 d8 L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 l3 h" H5 O8 }" t; j! c6 ]& |% S" }1 {& ~
我還是沒搞懂耶...
! O2 X* _! s7 S1 p# e6 f1 e- ]6 C& b9 k
% Q3 C) j( _) z9 c; ~; E; D
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
5 F$ _- v" T6 t4 g) L% Q: }2 }1 T- x9 m$ Q. ]% R
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n9 E  V+ b5 d3 H+ {6 G
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 @; t0 S4 ?, w6 f7 M
3 F! x( M1 F& h8 p1 Z
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6 U) g4 t4 P7 ?+ Y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 E" I7 D, h" i
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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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41: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 Y' r* b+ N( r! I! t0 |
* S( Y' ?8 C4 X; b. T" f& a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0 z7 A7 K. b2 v% ?9 K

  `* H' h6 S  X, t1 @/ z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0 K7 [+ ^( j4 |# c6 N; c7 G: @% Z# \
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
! v# Z( [# h! z- w$ _) n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L- s. p6 q4 G  I

* u: e) K& }/ C3 t8 p6 ]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k; }" w) r( k$ n- A. C1 u

' k9 R/ t3 r1 t6 _/ N  F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 A4 x* u4 I  g3 F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 s* Y: k; f: l' I1 Z6 T2 }, ~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
3 L- l* s0 |3 V+ B$ S* H
, y  a$ m; \* M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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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2:11:07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4 v% ~6 @- U4 {  m3 A, ^( P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 s% f! ?) N( w0 r2 }$ b
對也不對~
9 E+ ~* q+ s( A8 L) W: N: B3 K
$ {0 W* a9 o9 ?/ o5 A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5 L' p0 ^0 b: B. z# a1 Z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
, v, \# v4 v3 M9 X" l: W$ q. H0 n( T, X" {2 B. ^& f; `- R3 t
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G1 l9 _4 t' Y& L/ p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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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 M5 Y* E. j* m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J4 k- Y1 V! h
* h5 Y% T9 M! D# n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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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
9 [, U' X. \  Z/ v1 v9 ]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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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7 w2 E# z2 H  I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 q+ ~. C: B* U* Y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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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 i) ?$ @: b! [) z0 E* b: |  s8 B6 r( G  }" w
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 b' p6 H  P6 y
% `, O- G7 |  C
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
4 ~% ]8 ?) k- m2 c) A, m* T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 f8 v$ q4 G& C, P! n  u
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
- c: X$ |7 p# C, f$ C' a. Y. C1 |: D% O4 [+ 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 l9 S( H0 `  k$ `
/ f% l: t' U/ ~  [3 I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2 o9 g7 q: V* ~* C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 a' K1 o4 U- R3 @4 D0 i) s* q+ k3 {. z

) L; }4 H1 k! k7 Z) T) O% O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 ^" e1 w1 z' L; A# @5 d" c4 }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
7 V9 a5 o6 _' c5 r& y* }; d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 ?1 t1 L0 H' p7 F1 w5 L0 X8 i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k# a+ P6 |- F

; K+ m' F/ Y' ]4 f! h6 q& f% n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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