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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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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31:4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4 編輯

在日本,由於日本憲法第 24 條明文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可知在日本基於憲法之規定,婚姻之締結是以兩性為基礎,僅能為一男一女之結合,換言之,對於相同性別之伴侶是無法締結婚姻。至於日本是否開始關注同性伴侶法制化之問題,此應值得肯定。早於西元 1880 年,日本即廢除同性間性行為之刑法處罰。其後日本法務省針對是否允許「日本人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中締結同性婚姻」的問題上,在 2009 年 3 月 26日後有不同見解,其放寬原先不承認該婚姻之可締結性的法政策,改為可核發給該日本人與外國人締結婚姻時,所需證明單身等在結婚手續上必要的文件。原本法務部只同意核發給異性間的異國婚姻所需證明,而禁止發給同性婚姻所需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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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35:50 |只看該作者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明定對於婚姻、家庭及子女之特別保護,因此就同性伴侶法之制定,是否會妨害該基本法的內容而被宣告違憲,產生了疑義。蓋同性伴侶法之本質,直接侵犯了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婚姻制度。例如該法公布後,德國巴伐利亞邦(Bayern)、薩克遜邦(Sachsen)及圖林根邦(Thüringen)便立即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該法牴觸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之違憲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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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42:3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6:22
主要是時候到了
或以其他國家經驗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然後卻一直說 .... 國外是先通過伴侶法而後修改普通法....     
在國內, 要推伴侶法難度要比推婚姻平權法來得高!     

現在你卻還以為修普通法已獲多數同意?     
你不覺得你說得很矛盾嗎?   

更何況, 目前也只是 "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且, 有多數是贊同另立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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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45:36 |只看該作者
podzol大大

下列這段話是誰說的?

人的性傾向應該受到尊重,但是要不要在法律結構上改變家庭的定義,這是另一個問題但是至少不要歧視,在人權保障上做到盡可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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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47: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7:09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你還在扯躺在立法院多時的草案


現在是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因此提出"伴侶法"的特別法
(法務部當然也有同性伴侶法的版本)

再說一次只有婚姻平權法案
(修訂民法或有些人擴及訂定"同性伴侶法")

沒有你自己想像的"婚姻平權法"這個東東
(你去google"婚姻平權法案"會看到一堆內容,你google"婚姻平權法"看看
,真是鬼扯)

你稱"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1.你可否說一下"婚姻平權法" 的法條內容
2.你稱獲較多數同意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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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7:01:3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1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馬前總統執政時代已收集各國有關同婚相關資料,

現任法務部長手頭上應該就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才會綜合國內外情形

想以專法解決

但是同婚者不願意,認為有歧視

所以一定要強迫政府接受

修改民法

這出現一個很弔詭的事

專法就叫歧視

都弄在同一個民法裡面就不歧視了

那就異性婚弄個專法,同婚者民法好了

讓異性婚者被歧視

這種說法成立嗎?

歧不歧視是存在人的內心中,和法令有何相關?

弄在一起就不歧視了嗎?

那是國民應該建立起共識的問題吧!


況且德日,家庭是一夫一妻組成,還明訂在根本法即憲法中

那同婚者在這國家中要怎麼辦?

yjrong413大

有些人不看政府蒐集的資料,自己強言說詞,無須過於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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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6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00080

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 段宜康今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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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7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民法全面移除兩性用語?邱太三:恐不符普遍性原則。
http://www.ct.org.tw/1297518#ixzz4QEghS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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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發表於 2016-12-9 16:21
雖然你很盧,但我還是耐心地跟你說為什麼專法是歧視。

原住民相關的特別法是在平等適用全國法律的基礎點 ...


這就是一個問題

為什麼異性婚者,就必須配合改變身分證的稱謂?

那就不要身分證了,反正人也存在世間中?

也不會因此就不存在?

誰有這樣的權力?

用公權力嗎?

這不同樣也是壓迫?


那就用公投解決啊!

專法就是狗門?

歧視是在人的心理。

不在法令內涵中。

那異性婚者專法好了,

異性婚姻者就被歧視了?

還有原住民身分法本法給了什麼特別權利?

同婚者設立專法之後,其他國民的權利義務的相關法令難道就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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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8:21 編輯

http://udn.com/news/story/1/2112242

昨稱藍委是番仔 邱議瑩今天道歉




邱議瑩為什麼道歉?
難道是因為和原住民身分法這個專法有關?

應該是和人的內心深處有關吧!

不要讓法令成為歸因歧視者的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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