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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odz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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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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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38:57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11-23 14:37
但我知道你們看這些圖會自動跳過........

從這個會說出這樣自以為是的話?

ㄟ?
那你這句"什麼叫同婚,是否能自我界定一下?"
不是也一樣自問自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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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40:31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11-23 14:16
說說看吧
改了這些有影響到你或你的小孩那部份讓你不堪其擾的
小孩因此不叫你爸爸或媽媽了嗎?

這些論點不是我提的, 我也沒認同, 自然也不會去幫它作解釋.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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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41:16 |只看該作者
假如都無法自我統合?

所立的法如何讓所有所謂同婚推動者都能滿意,再無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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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41:26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6-11-23 14:38
你的這篇文, 跟反同人事做的沒什麼不同, 增加對立而以.

所以囉....
反同的人看自己寫的都不會覺得不舒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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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45:18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11-23 14:40
假如都無法自我統合?

所立的法如何讓所有所謂同婚推動者都能滿意,再無分歧? ...

發哥阿~
你不是叫我收斂討論範圍
怎麼自己又越扯越遠了
你不是同性戀就不用管立的法同性戀者滿不滿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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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45:48 |只看該作者
米思糖 發表於 2016-11-23 14:41
所以囉....
反同的人看自己寫的都不會覺得不舒服嗎?

我不反同, 所以我不知道反同者的想法.

我支持同志婚姻, 我對你寫的感到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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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50:55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6-11-23 14:45
我不反同, 所以我不知道反同者的想法.

我支持同志婚姻, 我對你寫的感到不舒服. ...

我是在酸反同人士啊.....
我真是不懂你不舒服的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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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52: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ameszhan 於 2016-11-23 14:55 編輯
米思糖 發表於 2016-11-23 14:33
別杞人憂天吧~
就算通過了
你的孩子就真的不會叫你老爸了嗎?


看了一下我的資訊並沒有落伍
多元成家三法案中(婚姻平權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
這次只先修改"婚姻平權草案"(而我個人認為單純修這個法律不會有太大問題)
但別忘了後續還有"伴侶制度草案" , "家屬制度草案"兩個法案

伴侶制度草案
非婚姻關係,以法國1999年修法通過之法國民事結合為基礎,為雙方成年人為共同生活簽訂之民事契約,且排除直系親屬,且同一當事人僅能從婚姻制度與伴侶制度擇一締結,基本精神為平等協商、照顧互助,締結成伴侶的雙方,法律地位原則上大致與婚姻的配偶相當,與婚姻制度的不同,在於不以性關係為必要條件的成家方式。伴侶制的雙方,如無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並可協商繼承權,無性忠貞義務,可申請民事賠償。解除伴侶關係,無須雙方同意,單方即可解消。

家屬制度草案
家屬是2人,或2人以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中華民國現行民法中對家的定義,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屬制度草案修改為不限於親屬,例如無血緣關係之友伴家庭、病友團體、靈修團體等,均可成家,在戶政機關登記後,即可獲得法律上的承認。


至於圖表

1. "誰能結婚","結婚人數"
(1). 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媽了,孩子不必叫阿公、阿媽?
(2). 與直系血親以外都可以成為伴侶,未來和配偶的父母、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
(3). 多人家屬的概念強調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且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也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可以自主選擇多人家屬,沒有血緣關係的3男2女可以成為一個家

2. "可否外遇"
(1). 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 所以自然通姦自然除罪化,小三合法化。

3. "可否共同撫養小孩","離婚後對子女的義務",""如何離婚""
(1). 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允許單方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若未來取代傳統家庭,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的爸媽,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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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zol + 1 前已提伴侶並非取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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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4:52:32 |只看該作者
米思糖 發表於 2016-11-23 14:41
所以囉....
反同的人看自己寫的都不會覺得不舒服嗎?

同婚者,這個同以什麼為標準?

同婚如何界定?

同婚追求的各個團體,有否統一共識?


會不會初一十五版本,不一樣?

哪個團體能夠站出來說,他就是唯一代表?


這次立委推動修正的條文是否符合同婚者的真義?

足夠讓我們討論的,就是法條修正的內容,因為涉及全民有關,

不是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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