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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ai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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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貴社區 主.副.財.監.能連一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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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1:55:4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7 11:53
& _& w8 A; E1 }, Y4 r; @20人附議是只能討論  還要經過大會區權人表決才能抵定; T1 N, }$ x# b7 p7 ?& o' w

9 B- V/ V- `/ `, k) _( ?/ J只是到臨時動議後現場的人數還剩多少.........看 ...
, c5 j- p" m" d
11.21前管委會應該還有一次例會吧,11.14?
! y: V* }" A2 k* W& _" }* F9 Q那在下次例會前交連署書給管委會要求列入區權會議程,那需要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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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2:47:57 |只看該作者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7 11:53
  P5 b( i4 S, p8 l1 U20人附議是只能討論  還要經過大會區權人表決才能抵定
5 R8 o; W2 Z( U2 A
* R6 B4 i2 G! n0 O8 n& a1 g只是到臨時動議後現場的人數還剩多少.........看 ...
* c! M# W) v: f$ Q/ w9 y
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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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2:55:3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5-10-27 12:47
4 @0 p1 F% `4 O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4 k: \( S7 K% }# M3 V9 X( q, `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 E3 y6 U8 w! ]* z6 y: k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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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2:59:39 |只看該作者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7 12:55 ; g% c* _  s4 U1 i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i  }$ e: z; O  i, g5 m
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

5 ^* o, p. Z9 C/ n; l" i: q先去搞清楚遊戲規則,2/3是什麼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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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3:13:35 |只看該作者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7 12:55   D& C2 O! M  _; p& g: e: r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c5 r% n7 D5 ?5 V
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

8 t9 z9 w+ A$ ~& B* x開會遊戲規則很模糊嗎?別以為自己很渺小,只是所有權人之一,善用自己的權利8
6 n9 U1 o- _4 @; H3 @( [6 @2 G/ {" b) Z. p/ B$ |$ L6 R% e+ I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law_file/d_38520_6086921296.doc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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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7 13:42:04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5-10-27 12:47 ' f/ M+ S) [. i$ G4 C( T, u
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 o. _( Y3 a  A9 ?, Q1 b* C. K& [( }+ x
其實早看開了~ 住戶沒那麼有空管規約修不修正的,有錢領就來參加,領完就走人,每個社區差不多都一樣。
7 P" `( X! @; H4 Q個人會提出這不合理的規約,主因還是在管委會要如何延續政策,而非希望每個人都來當委員的回覆 。; n7 z, q: K$ f2 ]' j
新管委會上去主事者是帶領社區的領頭羊,一定會有些藍圖遠景,短短一年實際上真的無法落實。
4 |' e8 J+ r) O5 h( j0 e; @1 T, n: L; J( E& c% V: g* q
為何? 本社區物業招標在7月,委員在1/1上任,一上任就要先跟前團隊辦理交接,等到適應後也要1-2個月的磨合期。再來提出新的遠景藍圖下去執行都要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才能定案。接下來就要開始辦理物業招標....... 等招完標又要再磨合1--2個月,這樣還剩多少日子呢? 委員就準備卸任了,我想政策藍圖也不用執行了,因為到年底都會把重大政策交給下屆去做,那下屆的領頭羊又換了人? 誰能確保政策會延續下去呢 ? ) J! u' T& d" G/ C3 j$ ?

' [; g3 p- v* ^! {5 z這次沒列上區權討論就算了,若要在臨時動議提出,這屬規約修正一定要全區權出席的2/3人數才能修正,我想那是不可能達到的,就看以後還有沒有人願意再提吧 !  v( @: V* G. y9 ~3 Q1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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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8 14:29:04 |只看該作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 Z: B' L0 [- c6 w% W% s4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F3 V+ G% G# I  I. f+ Z$ j/ }% X7 f/ `0 b. ]
規約有定義,就是以『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依據再進行規範。' _; ^& w9 b3 ?( s5 U7 P& m1 s
規約沒有定義,就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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