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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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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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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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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5 Y+ v  O7 Q4 r) c

% _& v9 v/ z; F, R  p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2 u( M- Z  k" b5 ]9 N
" H6 j. ^: d/ ^  @9 F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L$ A% K7 P* z9 ?0 X8 b

6 O( K% q9 E: a+ L) X8 g# A9 B6 F: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9 x& y2 a& y5 S. H4 y: U' k5 q1 E2 d: D; Q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 j- l" g4 T9 f- }# p; x1 n( A; v0 H- o- I/ O$ }1 a) o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H# K" m- `0 k- `; t' ]; W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j- U8 e7 D$ I/ i" U  x) I

$ n8 G1 g+ A* j. B3 z* Z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2 q( i' C7 m9 C* s& v;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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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8 {- @/ S/ u+ h% P7 j' d' B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2 k1 ?/ u7 Z0 u. C( J% A1 ]. a; i1 w; A( q3 P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K: X0 g/ q, ^0 B! B' v

6 }5 b' Q+ p: R
$ \1 r' Y# r% N1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 g+ Y1 S: H1 I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7 c' K( @) e( t, R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1 m5 f' i, W1 Q3 w, G" K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 ~3 b* F' {% u$ j5 U* d# [
8 r, k) j0 h+ K. c" V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6 z; w( N$ P/ u, w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 c2 R+ t& i$ F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1 e( l, g3 j. C, b0 ?
, j/ n9 N$ ?" ^8 E% G

" J! e. A# c'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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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 N( O/ d- M4 i1 \8 M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1 Y9 r! _. h- d% Y  A
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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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B# }, ]" w" C$ x3 u
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5 I( Z6 }2 |* E3 x( E! l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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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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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8 X- ^' u4 X5 g4 u# K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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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6 W( c  Q0 k  d4 m6 |7 m& c' c* h5 s, |# G9 `1 a9 |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 w3 E  A% q- k, z5 }/ f; U& H9 O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2 }7 J% N, Z& G, B0 r# Z
) e4 T6 @. a) \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2 `8 g! y2 _1 o& m) B0 O+ ~
: s6 o* b! p& Y8 y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 l  ~# ^( V$ S. c: u. i1 `8 L% m( ]6 l8 e. i! Q' X7 M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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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b  ?; C5 G. _8 K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5 }* w/ s9 N9 o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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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e; y- w) Q# b: B0 r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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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2 I. r4 U3 u& j4 r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l7 ]2 z( S4 s ...

1 [* |; W3 Z1 b0 O8 A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 ]; r: v/ l
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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