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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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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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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凱特 於 2015-5-9 13:17 編輯 $ m# \0 c. ]4 ~/ d9 d
' H- \5 |$ w: [$ v7 E4 c0 C
其實我覺得樓主一直以來都非常的理性 就事論事
3 q' G+ t/ p+ J) v& s6 ?5 ^也沒有任何情緒性的濫罵字眼
. [% n2 o" i7 r4 C8 ?; ?* q7 W4 z/ n* D; N; ^8 v
而且看來一直試著從現有的管道 譬如說參與管委會的例行性會議來反應他的意見* K$ `' G4 G, o# Y: y+ g
上上來諮詢這些法律事務, 應該只是在這些能做的都做了後還得不到回覆的最壞打算
# Q6 t6 o1 e+ c: O( Q7 T4 [; ]! p3 o7 K% y; A/ j0 J
例如前面所提到E化的電子看板, 裝置的用意是為了甚麼 ?
4 z, Y: n# X! K" F2 `2 f) i7 s無紙化? 為了地球環保盡一份心意? 可以有額外的廣告收入來增加社區的基金?8 l8 \( M+ w, F- f
還是要讓社區的資訊或管委會開會決議可以即時的傳達給每個住戶?
1 m) }% n* p% r% b1 u若以上都是 , 那哪點才是最重要的?6 ~4 W1 g  K. {+ v
很多人是開車族 平時只會在電梯中看社區公告
% R# t6 Y/ [; j+ S+ y. W也有些是在外縣市上班打拼
" Q. W+ S) X1 J( T4 k回到家說不定都十點後的事, 就算願意到特定地方看也看不到了' d% I& O+ Q+ w4 N
若真要無紙化 是否可以利用免費的網路平台?
% B! N4 N- \( k4 p! |, ]! s3 L+ J  L  ^" O) Q* D( J
很多委員們都是無償的辛苦付出, 花很多的時間來討論社區的事
4 x& g: f$ d: Y4 n: s# Q但結論真的是住戶所要的嗎 ?真的能讓住戶有感嗎?
2 ^8 r- a' V6 P$ F# m7 ?還是委員們做到心力俱乏 住戶們還是罵到不行 ???9 \" d% T% B! F
2 Y1 C/ F/ R- L# m' ^9 x2 N
很多時候住戶在乎的不是要社區多酷多炫多現代化或社區評比可以第幾名 房價可以藉此漲多少
+ _  k( Z5 Z3 K- c, t! H' R因為大部分的人一輩子只買得起一間房 
# V7 i$ k  l& X2 n; s! U. X. t, I& Y只想要生活過的舒適安穩
/ d+ |% w+ V) z8 m0 i  s7 K) i, A) ?$ i; n  m( U5 `0 E) C

: a, e) z4 @3 t  s+ P9 x* C% ~. n0 i4 G* D& V6 r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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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公寓三之一號》葉子:
救一隻貓不會改變世界,這隻貓的世界卻因你改變
以領養代替購買,以結紮代替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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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00:03:03 |只看該作者
凱特 發表於 2015-5-9 13:07 $ _9 @$ J( m% D7 [7 P; X8 f/ L) G
其實我覺得樓主一直以來都非常的理性 就事論事
% ~; w9 |9 g0 ?, g也沒有任何情緒性的濫罵字眼
5 f* s- q+ c/ ~" v2 r& m2 J
E化看板的部分我覺得效益上省了紙張花了電費,實際效用有待觀察,
% y8 i8 o- ^, w這部分我會等到本周三比較閒暇的時候,先行發文給管委會要求停用,
3 Q; k" E9 e5 x. T. D; m* s5 r並且重新進行投票。理由如前所述,當時的投票根本沒有計算區分權人的持有比例是有過半,所以做成的決議已經違反了規約約定,再繼續執行下去就是惡意的行為了,但這部分管委會是否願意停止就不一定了~假使鐵了心要做,只能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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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3 00:01:20 |只看該作者
自己張貼訊息在自己的帖子上,以利延續這棟樓的主題,) ~5 o" A- Y3 b' X( W. }
首先,管委會之決議假使明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者是規約而去執行有費用支出的任務,
5 q; a# T6 L( @0 D/ x& Q# A就有可能涉及到背信或侵占的問題,背信的部分則是例如管委會執行超出規約所授予權利的決議;! H9 w, z. x1 v6 ]) k
而侵占則是直接頒發獎金給與特定人員(保全、清潔、甚至特定住戶),這些事項假使都超出規約所授予的權利,那就可能涉及到刑責問題,並且要告也不是告整個管委會,而是以主委為主,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因此這部分不可不謹慎。
* \. A/ R. H1 m: h- d) ~以下為相關資料,藉此版留作紀錄:$ v; ?  R9 Q+ H
0 t& ^9 w# J$ X2 h+ q
Q44-大樓的管理委員,常常未依住戶規約,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做一些不必要的開支。請問:" B4 O/ {$ k6 |7 v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罰則可以處罰這些不當的行為?或是觸犯刑法?(請明列法律條文)& k0 Y2 o3 a, e, Q" i( U1 z' c! c
2. 若有刑責的話,那被告是否為全體的管理委員?有些反對,或並未參與違法決議的管理委員,是
& E/ i! H( t6 d. ]1 z" m* g' A 否也有刑責?(也請明列相關的法規條文)6 ~% j9 j. w5 F8 o7 N9 z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
( q8 g8 k8 @/ \4 i  k3 B5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若管委會之決議有違反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A# E8 K$ R1 M9 b" X0 G% J( `
決議,應為無效。若管委會有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之行為,依具體狀況,恐有涉嫌侵* V8 D. {. s4 E/ y4 H( m6 w
占或背信罪之虞。若有刑責的話,應由該行為人負責,而非全體委員。. I& ?4 p8 a7 _$ M& f0 y
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M, C2 o/ T0 _  c8 B# u,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O7 v: P# `4 B8 l; Y; L7 s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7 i' O# z2 W/ ?% f% O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
$ P8 F% u$ u& T, T0 x. j2 y* G$ c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  l7 B; I* c% D3 P4 }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Y+ l; N6 }) |  b' v4 q" n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 Q- O# Q% @3 Y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 {/ {( W. }3 |$ S  C) Z1 L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 U1 T, ]6 A3 |. `

% c0 }' v0 S5 b' X. h, a0 I/ y% i% t檔案連結:9 T+ ^" Q0 s8 \& i5 Z- a
http://build.kcg.gov.tw/upload/20120918/w014.pdf$ Z1 U/ C' f8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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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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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 S( i. i! p- v& v* ?
; R5 X2 k4 l4 Z" R7 N, G0 U* l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1 {# A3 [9 U' Z# I! ]  ]' D: C/ J9 r2 I7 S7 q3 p
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G+ @$ {- Q; }5 ^2 ^* a% i
( ]0 }! ~/ B/ b( f) P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 J  E% P  U, w% F7 k/ h: v4 }2 R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 K, k; R4 Y6 s! `% j- u9 y
, E$ n$ m: ~$ d# e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b' }2 a& B; g3 Y3 b) M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 H, |7 a0 f1 l5 V  x. g, F& O/ n' U( ^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0 n! Q  L4 v6 T! D) H$ n$ E4 o/ R%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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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_% e7 i( x" ^6 s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I- x* M: E0 j( L2 }* ]
, \' I- Q8 ?8 C& L( Y- Q4 F, Q1 |5 R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5 J; Y3 {7 _, u
! [1 O) l/ ]7 d+ J/ G! e, L; r* p0 @. Z# r& ?  R9 e* K8 b) T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 z6 S7 Y  v$ S4 m: P% `7 O5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G/ n9 y4 L5 T5 A. {! H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N2 m$ R% w5 s0 K! B! f* p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3 ^: D( l1 X! K
- {: A, v2 K5 u9 O9 E% I  j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F/ D+ h! J6 b! x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7 W! {8 L1 p& f1 p# h5 a% B& m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 g- k' z" x" U  b: }) Z3 r  H) {6 Q9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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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6 r; ^+ m  @; }( S2 K8 m+ @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9 N) ]! ~; L* D& R! v
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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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2 D% Z" O* L; R) S5 o! e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 Y7 l; \1 h$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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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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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q2 X5 E.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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