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明年度規約修訂建議對照(其他修改建議請在此提出彙整)

2011-09-29 12:35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1-13 17:48 編輯




(附檔為祥龍版Word原始檔101/1/13更新上傳) 可開啟或下載複製引用內文, 提出修改建議
2011-09-29 14:18 · 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都都 於 2011-9-29 14:21 編輯


建議
指綠色字的部分
p24 第三十條 第二項 管理費有逾期未繳者........., 應自逾期之日起 按日連續至三十日止 加收.....,
2011-09-29 14:30 · 3樓
回復 小都都 的帖子

他可能就會擺爛了~
2011-09-29 14:38 · 4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1-9-29 14:38 編輯


u2194739 發表於 2011-9-29 14:30
回復 小都都 的帖子

他可能就會擺爛了~


+1, 没錯~
2011-09-29 16:43 · 5樓
建議委員改回13名,每棟兩位委員
否則委員的折損率實在是太高了...
2011-09-29 18:15 · 6樓
小都都 發表於 2011-9-29 14:00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不好意思... p13 好像 漏了~


補上了, 感謝提醒 {:6_314:}
2011-10-01 00:58 · 7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1 00:58 編輯


回復 starviolin 的帖子

這個問題要謹慎!不是算數問題!要從實際需要著眼!!!
2011-10-01 14:41 · 8樓
是否可以一併將『委員請辭』的流程寫入規約訂定呢?如遞出辭呈之後幾日內才可生效,以及在這段期間內需要完成交接作業等等~諸如此類的內容。

過去已有兩次的主委請辭事件因無特別的訂定請辭流程導致委員基本上僅遞出辭呈便開始生效。同時也因此而影響到後續交接的事宜。管理公司交接都有一份所謂的清冊,可是委員交接卻兩手空空~前一任傳給下一任什麼東西~就只有那一些~而後續才又發現原來還有這個資料沒有轉交,那個支票簿沒有轉交給新一任的問題產生。

以上參考看看~
2011-10-01 14:43 · 9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好建議!我研究把它加上!再請指教!!!
2011-10-01 14:54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1 14:59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指教不敢。只是認為過去曾遇到過的問題就逐一加入才不會到了最後再來搞~然後可能漏這個及漏那個的!

同一時間,若更新好了再請族長把最新的版本上傳上去~~~至少下一位下載下來參閱的住戶才能夠取得最新更新的版本而不會重複提起同一建議。
2011-10-02 15:35 · 11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收到!遵辦!!{:7_361:} {:7_364:}
2011-10-04 12:25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4 12:27 編輯


數個月前在管委會裡曾經討論過為了要以不額外多花費人力成本的情況下去進行強化社區的維安品質。社區的車道建議是改一進一出的模式。不知道這部份是否也有必要列入規約裡呢?因這部份也是要經區權會才能夠決議的事項。

當然,或許會有一些住戶的車位是在B1,而大雅路的出入口是B1的唯一進出口~除非要在停車場裡繞一大圈才能夠到達學成路的車道。大雅路的車道是否要改成單向道可再研擬,但是以社區安危的角度而言會強烈建議學成路的車道改成只出不進的車道(這個車道是維安較薄弱的區段,也因此讓一些住戶私自從此車道下停車場而亂停車)。

既然這部份的決議需要經區權會表決,那也就是說規約也需要訂定了吧?!

怕日後忘了~所以想到什麼就加什麼~反正到了區權會之時就不用手忙腳亂的了!
2011-10-04 15:34 · 13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這個問題以前我已發表過,我們社區大雅,學成兩個都是可進可出車道,有住戶靠東有些靠西本來就是各以便利選擇出入方向,執意規範進出方式,又無明顯利益可言,社區管理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簡單,如此提案只有治絲益紛!!!
2011-10-04 16:05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4 16:06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其實現在最主要的是有一些住戶拿著一張門禁卡隨便一刷就可以從學成路下去了。除非我們再增加保全的人力(也就是$要多加),不然這就一直都會是個維安的漏洞。{:4_91:}

能夠從學成路下去當然是便利,但是若製造成社區維安的困擾之時~那這個便利是否真的是有必要的就得再思考了。

當然,『如果』住戶本身心中的那一把尺知道隨便帶車子下車道~然後就隨便停是不正確的行為的話~我想我也不會在這提了。

物管固然就是照著管委會所給予的權限去執行,但這是否就是一個長久之計我就不知道了。每次都要等到車子在停車場亂停了以後才在那找人移車等等的作業,不如考量從門口就開始控管。

當然,此帖是由您維護的,是否要加進去我無意見。{:4_87:}
2011-10-04 19:06 · 15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更改版已交給當大{:5_260:}
2011-10-04 19:49 · 16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祥龍 第18樓 < 更改版已交給當大...>"
Dear u大,

您的"加料"建議{:5_261:} , 祥龍已遵照辦理 & 電子檔 e-mail to 小當當, cc to 京都小螞蟻, 請他們先過目後, 再PO 上來給住戶們input大家的意見.{:5_238:}

C5F4 Wendy
2011-10-04 19:56 · 17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謝謝龍大及W大{:4_151:}

基本上我也知道不管什麼議案一定有人認同也有人反對的~~~我能做的也只是把我的想法跟理由說明~接不接受就看住戶了~~
只要是對於社區的安全有幫助的~且是需要經過區權會決議的我都會提供給您參考~
2011-10-04 21:06 · 18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1-10-4 16:05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其實現在最主要的是有一些住戶拿著一張門禁卡隨便一刷就可以從學成路下去了。除非我們再 ...


為了幾個不守規矩的住戶要犧牲全體住戶的便利這應該不是好方法,合理的應概是管制與約制機制,停車證與車牌標誌核對均是物管巡查或住戶發現違規停車的依據,必要時各住戶均需填寫切結,如擅自帶外車進入亂停他人位置或公共位置,須負法律相關責任等,都是可用的方法,這就是不要因為一個老鼠屎賠上一鍋粥的原則!{:7_344:}
2011-10-04 22:23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4 22:24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Dear 祥龍,
(1)已收到, 但須整理一下...我是都編輯成相對條文左右對齊後轉成圖檔貼上, 方便閱讀...所以得明天或後天抽空再處理一下.
(2)請問對於第一屆管委會處理第二屆區權會規約修改的討論流程為何? 希望住戶能多提出好的建議, 也感謝您願意花時間來整合, 但未來什麼時機, 什麼方式可以納入管委會的討論參考中?
2011-10-04 23:10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4 23:12 編輯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感謝協助與重視!
現在網路發達,以前都是先公告草本,現在規約可以網路先公開,供住戶閱覽討論,及再修改,形成共識,更接近需要!!
共識後的修訂規約,於本屆委員會屆滿前,需由委員會列案討論通過後,准正式列案提第二次區分全會議討論通過!!

一般而言,新訂規約通常要經三到四次修訂才會較合身,規約是社區運作母法,合身與否影響深遠!!
其他相關需要則已但法規定規範之!!!
2011-10-06 11:17 · 21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一些住戶拿著一張門禁卡隨便一刷就可以從學成路下去了"------

一般門禁卡應限制出入車道之用,車道應使用專用之搖控器(交屋時遠雄有給)或ETC
2011-10-06 11:23 · 22樓
回復 c3253366 的帖子

同樣的問題還是存在~住戶也就拿著遙控器到來訪者的車上一按~就開了!除非~~~車道只限制ETC進出。但是~相信我~一定有住戶沒有裝ETC的。同時~若再限制這~限制那的~就不便民了!{:4_200:}
2011-10-06 20:59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6 21:00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Dear 祥龍,
已將您的規約建議1001002版本上傳, 這次我就沒再重新排版了, 僅直接傳上原始Word檔案!!
(建議您下一版, 可以將左右兩邊相對應之新舊條文對齊, 必較容易對照閱讀跟比較)

但有發現左邊舊約中第五條十二款
棟及F棟統一由社區大門進出。 修正為 A棟及F棟統一由社區大門進出。
2011-10-06 23:40 · 24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當大
1001002版刊出,應將前版剔除 ,避免混淆!!請各住戶重新審視!!!!{:6_314:}
2011-10-06 23:42 · 25樓
c3253366 發表於 2011-10-6 11:17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一些住戶拿著一張門禁卡隨便一刷就可以從學成路下去了"------


停車問題在停車管理辦法中 律定!!!!!!
2011-10-06 23:45 · 26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Sure & done.
2011-10-06 23:50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6 23:51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1-10-6 23:42
停車問題在停車管理辦法中 律定!!!!!!


只可惜管委會對於跟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不願意去檢討修改, 規約既然已授權給管委會擬定管理辦法, 但管委會卻決議將問題訴諸區權大會, 反而有委員的心思要花在已定案的物管合約上, 哀....
2011-10-10 00:04 · 28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1-10-6 23:50
只可惜管委會對於跟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不願意去檢討修改, 規約既然已授權給管委會擬定管理 ...


感謝當大的認同!!
沒有委員在乎各種管理規定訂定的適用性!!也不管住戶的意見與看法!!

住戶授權管委會是要你們做出我們真正需要的!!而不是搞個東西一丟就不管了!!!應付嗎???

敢進廚房就要做菜!!也要耐熱!!!!
2011-10-16 09:22 · 29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1-10-6 11:23
回復 c3253366 的帖子

同樣的問題還是存在~住戶也就拿著遙控器到來訪者的車上一按~就開了!除非~~~車 ...


效果會有差別喔!
遙控器數量有限,而 門禁卡可以隨時更新(只要去登記即可)
我租車位,拿了遙控器,房東還是可以用門禁卡停我的位置(但我完全不曉得),還好是房東。

若是其他仲介公司,一樣也可以透過這種方式偷渡。

之前有看到穿著仲介公司衣服的人員,到我們垃圾房丟垃圾,
他丟完,就從學成路的車道走出去~~

因我不確定是不是住戶,所以僅保持觀察的角度。

這一家仲介公司就在我們京都正門的斜對面(以前梅子兔的那一個位置)

個人是提議 車道進出僅能使用「遙控器」與「ETC」
不然就是要區別 門禁卡的功能,就像不能在其他棟使用的限制是一樣的!
有車位才能登記從進出車道
2011-11-05 11:00 · 30樓
支援。:D
2012-01-13 17:47 · 31樓
回復 東月 的帖子

101/1/13 附上祥龍更新之版本, 請參閱 !!
2012-01-13 22:04 · 32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2-1-13 17:47
回復 東月 的帖子

101/1/13 附上祥龍更新之版本, 請參閱 !!


{:6_314:} {:6_314:} 幫忙! 您公務那麼忙, 還幫忙帖文{:6_314:} {:6_314:}

希望對區全會有所幫助!{:6_303:} 最重要的是 住戶們 撥冗 參閱一下 {:4_212:} , 並請不吝指教!{:7_361:} {:7_361:}
2012-01-14 12:47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1-14 12:49 編輯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Dear Wendy,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權限與職責
........

(五)、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任委員行使職權。

附件有調整一下這個原始檔案的繕打誤字~

Thanks !!
2012-01-14 12:57 · 34樓

十六. 本社區退縮綠地空間及一樓店面前走廊應供民眾通行使用,不得違建或設置桌椅、貨架或廣告看板等相關障礙物。


有留意到這一版本, 祥龍增加了對於一樓店面前走廊的約束管理文句哦 {:4_113:}
2012-01-14 19:23 · 35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附件有調整一下這個原始檔案的繕打誤字~- >

{:7_361:} 請芳鄰們發現錯誤請直接幫忙更正, {:7_361:} 祥龍是平常人, 有時也都會犯錯的{:7_345:}

{:6_314:} {:6_314:}
2012-02-25 12:09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5 15:01 編輯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
本社區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
第十八條、 ...............................
(由選舉票數高低依序遞補),由本社區分所有權人互選

同樣話講兩次..不奇怪?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之住戶任之

先說管委是要俱備區權人身份才能‘選與被選’.. 選完了以後 卻說可以由他的家人擔任?
法律上有沒有問題不知道.. 但道德上的背信..總有吧?

第二十二條、管理委員之選舉
管理委員由本社區住戶中,依本規約第十八條規定之委員數,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之

光選管委..同一件事就要分列三條條文.. 到底是脫了哪條褲子 由哪個屁股放屁?
2012-02-25 12:19 · 37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2-2-25 12:19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2-2-25 12:09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
本社區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
第十八條、 .......................... ...


所以~投票給A但其實是B當委員?那我該投給A還是投給B?{:4_93:}
2012-02-25 12:21 · 38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增加了對於一樓店面前走廊的約束管理文句

私有產權使用方式的約束.. 不是大家說了算..
業主沒有同意的話 會中決議通過也無效....
2012-02-25 12:25 · 3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5 15:02 編輯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投票給A但其實是B當委員?那我該投給A還是投給B

投票先.. 任職後..
所以在投票之初就要把資格條件講清楚...

其實第22條才是對的.. 但卻把它擺在那些定義不清、有爭議的條文之後...
2012-02-25 12:39 · 40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5 15:04 編輯


第十八條、.................................
因故意犯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宣告者,不得充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任期中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二. 喪失住戶資格。
三. 經各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ㄧ以上決議罷免。
...........................................................


紅色部份與藍色部份的接續關係是什麼?
沒來由的一. 二. 三. ..............一堆下來是在指什麼東西?

第二十三條、管理委員之解任
管理委員於任期中因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或喪失住戶資格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罷免者,當然解任

第十八條裡頭亂七八糟塞了一堆東西..
然後同樣話又在第二十三條出現一次...

要解決很簡單.. 可以照祥龍整理的..
或是乾脆把十八條之一前面的那些東西全部移到第二十三條..
不需更改一個字.. 只要再排序整理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