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4 09:46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居住安寧及確保公共安全、落實社區事務管理,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及生活規範第4 條第1 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全體住戶均需一體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住戶於遷入社區前需至管理服務中心辦理遷入手續。
一、 房屋所有權人請攜帶:
(一)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二) 地下停車場車位所有權狀影本
二、 承租戶請攜帶
(一) 租賃合約影本
(二) 車位租賃合約影本
第四條
辦理遷入手續,須填寫詳細住戶資料,以便管理服務中心控管。遷入手續完成後,由管理服務中心將資料存入電腦並填發住戶異動聯繫單並知會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辦理遷入手續,請確認是否積欠管理費,並繳清積欠之管理費,並妥善告知以利管理費收繳。
第六條
辦妥遷入手續後,由管理中心發給社區規約一本,並提示重點,請住戶詳讀,以作為社區居住、互動及生活規範。
第七條 住戶於遷出前亦須先至管理服務中心辦妥遷出手續。
一、 繳清至當月之管理費、維護費等,已繳交全年度機車停車清潔費者,按月份比例辦理退費。(不足月者以1 個月計算)
二、 交還申領之門禁感應卡。-->改為該住戶於遷出當日,攜帶所有門禁感應卡/感應磁扣進行消磁。
三、 留新址及聯絡電話,以便後續郵務信件之轉送。
第八條
住戶辦妥遷出手續後,由管理服務中心填發住戶異動聯繫單,通知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中心將按住戶所留之新址,將信件代為通知郵差轉寄,本項服務15 天後停止,之後信件一律以退件處理。
第九條
為防止住戶搬走時,毀損電梯、公共走道及故意棄置廢棄物於公共空間或污染環境,住戶應於搬家前(搬入或搬出)事先至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由管理服務中心通知保全人員加強監控,並要求在電梯車廂內做好保護設施。完成上項程序後,管理服務中心知會保全人員予以放行。
第十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