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4 10:21 編輯
第一條
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一、管委會於當月26日核對本社區住戶管理費繳交帳目後,對延滯繳款達60天(含)之住戶由管理服務中心發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催繳之。
二、欠繳社區管理費達三期(含)之住戶禁止使用本社區欠繳社區管理費達三期(含)之住戶禁止使用本社區KTV室、視聽室、電子遊戲室、桌球室、撞球室、男女SPA區、游泳池及健身房等任何需扣點數的公共設備(施)。(新增)
第三條
各住(用)戶於接獲催繳通知後,應於當月月底前逕行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者,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催收外,並公佈住戶門牌號碼於公佈欄中。經催繳程序且未於限期內繳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負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向法院訴請追討管理費延遲利息一般為年息5%,本文所列3%、6%、10%並未說明年息或月息,欠繳1個月即要求滯納金於法無據。 建議欠繳3個月(含)以上之住戶,禁止使用娛樂公共設施,但回家所需之門禁、電梯使用不可限制。滯納金可依據請求年息5%計算。
第四條
各住(用)戶經管委會專函催收,逾期3個月仍未繳交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遲延利息、催繳程序所衍生之費用。
第五條
凡逾期未繳交管理費用住戶之搬遷,嚴加管制,促其繳交。
第六條
本管理費催繳辦法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及無權占有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