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7 15:47 編輯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區公共事務經費以住戶繳納之管理基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為主要求來源。本社區住戶自交屋之日起無論遷入與否, 每月一律以坪為計算單位,每坪65元,其面積之認定以所有權狀所載及公共設施所應持分部份之總面積為依據(即地政事務所產權登記之總坪數),所繳交之總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一律無條件捨去。停車場管理費以停車位為計算單位無論使用與否,每一汽車停車位每月500元,車位號碼000號至000號為母子車位,每月1000元,機車停車位每月100元(新增),公共區域之機車每輛每月100元,腳踏車不予收費(刪除)。
第三條 管理費收支作業
一、管理中心應於每月5日前列印繳費通知單通知各住戶,由住戶至便利商店繳納、或管理委員會指定金融機構專戶繳納之,或由住戶向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代繳帳戶,按時自動扣繳。
二、 各項費用之支出均需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管委會得委由約聘之物業管理服務人處理各項費用之收支。
第五條
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乙次,分別提報相關主管業務之管理委員審核後於次月7 日前公佈徵信。
另每年總結乙次,提報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六條
管委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管,其利息收入作為管理經費之收入。
第七條
本社區之住戶不按決議或按時繳納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公佈住戶門牌姓名,至規定期日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延遲利息。
第八條
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經管委會於年度總結後,有關管理費之增加、減額、或維持原案之建議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增減之。
第九條
公共基金依麗寶世紀館公寓大廈規約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每月管理費提撥20%收繳,其金額達2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5%收繳。其金額達3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2%收繳。其金額達4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0%收繳,爾後得逐年降低1%,惟公共基金收繳不得低於每月管理費8%為原則。--->這是目前所想到可維持基本水平的方式,但還需要大家來討論一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公告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