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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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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08:38:2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J6 k2 \+ E3 [, i. C
  h, c( @( L/ h&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8 r5 u& h% H, E( j6 I* p' C( g( i% W( x( H' V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9 I6 }2 Y* d7 {$ Z$ T: m, `

( |1 m" v* l  d/ g& A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6 R6 j7 o  O# d4 n) O5 }5 D: n# q( ~( @& Z; @' j, J3 I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2 u) `& t2 T" V3 j$ r

) |5 j9 V3 b1 r1 D6 B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9 x7 p& {  ^. Y: ^4 h
" G: g2 J+ Z( A3 T9 r2 S2 k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 x" @/ \" O8 V6 S. {
8 H& D$ ^/ b8 o1 f* p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9 ]! c1 ^- s; C6 X
2 s/ l4 x- j: C3 A. q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2 _4 t, M8 n( c+ Z. i4 I/ \" Y' E( k/ J3 m, S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A6 s5 o' f! R* d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Z$ U1 p/ F; O1 L. Q4 N
  V6 }6 j8 o( j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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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33:14 |只看該作者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3 a% V/ @  W  ^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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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0:41:03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9 J) L9 H1 o" ?$ H1 ^( N# t# M
- H& @1 }6 g8 s( a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 N1 l* c% f' M事情遇到得太少9 c' h2 X$ H- {; l% M" }4 K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7 P; G* z1 A0 P8 j
與他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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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爹 + 3 真的是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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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01:17 |只看該作者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 A0 B* n7 z& I+ I
0 y1 M, u4 ]4 w0 Y# r
  o; W4 c! E$ r* f& P+ ]7 G0 T* G% s  t+ K* Y6 E" F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 b- ?2 X, F: M  {; q
5 t# S" p) b' J* C5 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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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 + 1 讚!我欣賞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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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12:45:34 |只看該作者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0 ~. C' r. q/ T* S) f: C% V  _0 C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 j3 Z* y8 i( i' u- _5 k% T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 x2 a( M  T0 K6 w8 m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x2 _! R9 v. Q! B; g. a3 f+ r0 O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4 d7 o  t! N( p5 `, }; R1 C3 h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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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0:25:47 |只看該作者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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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1:59:44 |只看該作者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3 N8 }( N- m  T2 L  E! W' ^6 v0 J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6 V3 D* o' e5 }- x: I( |  H: O! x9 d* A/ c# z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h7 F% a  n; l

& E7 P4 N' [1 E* O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 r$ |: L0 r2 \  T& B. ^( J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9 _/ p4 u! m: s; P$ L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 H  p8 J( _: l0 A: [
倒退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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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2 22:33:36 |只看該作者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S8 g+ K) a) S) `9 u" A4 b! N$ N

* f9 e5 b- F! I" d" C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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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 + 1 讚!最後那句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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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k- V$ t% ]. T4 t1 {

- m) X3 {# t# e- Z" D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M0 o9 ^; _; O! |/ X4 R# M! l% Q7 i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7 B& }8 e% W( f% e- x

1 y; r: G8 G+ L8 F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k& v  r8 w# V, p( ?' q6 o) D- Z

9 K- c3 N) u% G7 R; }
+ J- C7 K8 |5 ?! h
; x+ t0 {$ J9 k$ \
& {: W9 }9 Y4 s# K6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h* @: R) m0 d0 j3 M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_: d, K* @% {
$ c. c4 K) r' f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8 T% u$ c7 e2 Y+ x# v" A
- d; n# Y4 n8 T( n'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o( y/ \" ^6 S

& G1 b# \1 M' d. T6 F/ C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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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6 ~9 t* F9 c; w' R*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 h: G+ ]. Z; n

9 Q( b9 K' t$ O; _0 s# K! V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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